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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局新救濟程序 給放棄美國籍者一個合規化機會

資誠(PwC Taiwan) 2020-01-17 12:02

美國國稅局 (IRS) 近期公布「特定前公民適用之救濟程序」(Relief Procedures for Certain Former Citizens),針對符合特定條件的已棄籍或計畫棄籍的美國公民提供一個合規化的機會。

新救濟程序的目的及適用對象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表示,當美國公民因各種原因 (包含但不限於生活事業重心調整、家庭因素等) 而想要放棄美國籍,除了至美國駐外機關辦理移民法所訂定的程序 (如簽署棄籍誓詞) 外,也就是所謂「移民法律上的棄籍」,也需要向美國國稅局進行棄籍申報 (所謂「稅務上的棄籍」)。實務上,部分棄籍者誤以為滿足「移民法律上的棄籍」條件與程序後便完成棄籍,卻忽略「稅務上的棄籍」相關義務。

根據美國現行稅法規定,棄籍者於棄籍時的全球資產市價淨值達 USD 2,000,000 者,或過去五年每年平均應納稅額超過棄籍當年的法定門檻 (2020 年為 USD 171,000,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者,或在棄籍前五個年度未完全遵守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者 (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即可),即視為「covered expatriate」,此身分的主要後果為,須視同於棄籍前一日以市價處分全球所有資產並據以計算「棄籍稅」(「Expatriation Tax」),於棄籍當年度申報完稅。此外,無論財產及應納稅額達到門檻與否,所有棄籍者皆須向 IRS 申報 Form 8854,才能為自身的美國申報及納稅義務畫下句點。

實務上,部分棄籍者雖然應納稅額及財產市值均遠低於「covered expatriate」的門檻,惟因為在棄籍時忘記申報 Form 8854,或者要申報 / 補申報 Form 8854 時發現之前美國稅遵循有缺失,甚至完全沒申報過美國稅 (因此無法在 Form 8854 聲明在前五個年度均遵守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根據美國稅法的規定此種情況均會落入「covered expatriate」的範圍,但若想要補申報,則除了補繳稅款以外也會產生各種利息、滯納金、罰鍰等,影響到棄籍者的合規化意願,因而增加美國稅務風險。

新救濟程序之優點

蘇宥人指出,美國國稅局 (IRS) 公布的「特定前公民適用之救濟程序」(Relief Procedures for Certain Former Citizens),提供給符合特定條件的已棄籍或計畫棄籍的美國公民一個合規化的機會。符合資格條件的已棄籍或計劃棄籍的美國公民 (新救濟程序不適用於綠卡持有者),可透過此程序而合規化並完成稅法上的棄籍程序,除了不落入「棄籍稅」範圍外,也不需要補繳稅額及相關利息及罰鍰。

根據 IRS 公布的問答集說明,若棄籍者均沒有達到以上所說明的應納稅額及財產門檻,而且在棄籍前五個年度確實有遵守所有美國聯邦納稅義務,但因為未依規定進行「稅務上的棄籍」(亦即未準時申報 Form 8854) 而潛在落入棄籍稅範圍,可透過 Form 8854 補申報而合規,但補申報者需聲明未能及時申報之合理原由。

新救濟程序資格條件

所有可能屬於新救濟程序適用對象的人,必須謹慎評估是否滿足下列所有資格條件,若未能滿足其中任何一個條件,則無法適用此程序:

1. 相關漏報 / 漏繳等行為非屬蓄意;

2. 於 2010 年 3 月 18 日 (不含當日) 後放棄美國籍 (原則上以 Form DS-4083 日期為準);

3. 從來沒有以美國公民/稅務居民身分申報過美國稅 (亦即從未申報 Form 1040);

4. 在棄籍時,以及在申請救濟程序時,全球所有的財產淨值 (按市價計算) 均沒有達到「棄籍稅」門檻 (USD 2,000,000);

5. 棄籍年度及前五個年度應納稅額加總不超過 USD 25,000;

6. 同意提交棄籍年度及前五個年度 (共六個年度) 的完整聯邦稅申報書 (含所有應檢附的附表),有申報 FBAR(海外金融帳戶) 義務者,也需要一併申報相關年度的 FBAR 以取得相關罰則的豁免。

蘇宥人表示,新救濟程序主要給已棄籍或已確定要棄籍,但以往稅務申報上有缺失的人,提供一個即能合規化又能豁免相關罰則的機會。然而,新救濟程序所訂定的資格條件相當嚴格,上述的應納稅額上限很低,在評估是否符合資格條件時應特別謹慎。

目前新救濟程序尚未公告截止日,蘇宥人建議,已棄籍並想要使用新救濟程序,或計畫棄籍者,因美國稅務法令高度複雜而每個案件情況不同,宜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向美國稅務專家進行詢問,依個案情形做進一步評估。

關於資誠 (PwC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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