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明: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之法院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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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4:18-CV-762, Hewlett-Packard Company v. Toshiba Corporation Inc. et al.
4.事實發生日:108/10/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連同等其它被告接獲美國委任律師
就繫屬於南德州聯邦地方法院之光碟機限制價格反托拉斯訴訟乙案之法院判決。
法院依陪審團就本案事實認定判決本公司及子公司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
與本案其它被告(包含Sony Optiarc Inc., Toshiba Corp,
Hitachi-LG Data Storage Inc.,Panasonic Corp., NEC Corp.,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敗訴,全部被告之損害賠償金額總共為176百萬美金
(本案一審階段其它被告已與惠普達成和解)。
於本案宣判前,美國司法部及中華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均在事實上認定本公司及子公司
Quanta Storage America, Inc.並無違反美國或我國之不公平競爭法而無任何處分行為
。本公司亦在本案中向陪審團提出本公司僅為Sony Optiarc Inc.之代工廠商,於事實
上係由Sony Optiarc Inc.委託本公司加工並由其直接銷售至HP,與本案中的其它被告
公司直接與HP進行交易之商業模式有所不同。本公司對陪審團就本案事實認定之誤解與
一審法院未能採納本公司之抗辯,深表遺憾。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法院並未針對各別被告之分配作出判決,影響情況暫時無法預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案於一審程序結束後仍可上訴之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本公司將依美國聯法訴訟法程序
依法上訴,以維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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