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款1.事實發生日:108/10/172.違規情形:依金管會網站公告,本銀行辦理潤寅集團授信案核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爰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3.罰鍰金額:新臺幣200萬元。4.該主管機關之處分情形:核處新臺幣200萬元。5.預計改善措施:本案已採取相關改善措施落實中。6.對公司營運之影響: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裁罰案目前僅公告於金管會網站,本銀行尚未收到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