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最高院發回更審 經營權官司重回原點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5-24 08:51
彰化銀行 (2801-TW) 經營權官司,高院判決台新金 (2887-TW) 為財政部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過半董事席次,財政部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昨 (23) 日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財政部對此表示尊重,並對於最高法院認為,兩造即使有契約關係,也要有合理期限,以免不利公司治理表達感謝之意。
台新金 2005 年 7 月斥資 365 億元取得彰銀 22.55% 股權握有彰銀經營權,2014 年 12 月股東臨時會董事改選,財政部取得 6 席董事重掌經營權,台新金對財政部提民事訴訟,雙方為經營權官司纏訟迄今。
二審高等法院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間的契約,不是表決權拘束契約,即便是表決權契約也沒有違反公序良俗,認定契約有效,判決當台新金是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財政部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最高法院新聞稿,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財政部支持台新金控取得經營權的時間是否超過合理範圍,造成股份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對公司治理不利,而其仍應受其拘束,是否有違公序良俗?認為二審判決並非沒有探求空間等理由,因此廢棄二審原判決,發回更審。
財政部強調,關於彰銀經營權,財政部始終主張兩造並無契約關係存在,即便有契約關係存在,也應該有合理的期限,避免造成股權與表決權長期分離,影響公司治理,將繼續秉持公股管理立場,維護全體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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