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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中連貨運:本公司與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公司之民事訴訟和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4-02 14:40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及大甲永和機械工業(股)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度重上字第18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和解成立。

4.事實發生日:108/04/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甲永和應將坐落於臺中市大甲區幼獅段第1181、1182地號土

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與中連貨運,並給付中連貨運違約金及利息。

6.處理過程:108年3月25日民事第31法庭和解,和解內容摘錄如下:

中連公司應給付大甲永和公司新台幣8,800,311元;大甲永和公司應同時配合中連公司將

該土地之所有權辦理移轉登記予中連公司。

前項履行方式:

(1)中連公司於108年4月9日前,指定地政士備齊移轉登記核稅所需文件送交大甲永和公

司,大甲永和公司於收受上開文件日起5個工作日,將上開文件用印完畢,交與地政士

辦理核稅手續。

(2)自地政士通知兩造士地增值稅單核發之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兩造應備妥移轉登記所

需資料,中連公司開立土地增值稅支票一紙及另一紙支票(和解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協同

地政士銀行繳納土地增值稅,並將另一紙應給付大甲永和公司餘額之支票交付大甲永和

公司簽收,兩造將過戶證件資料交付地政士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

(3)辦理移轉登記所有應納稅費,除土地增值稅由大甲永和公司負擔;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等中連公司負擔。

(4)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仍受法令限制、或其他非可歸責於大甲永和之原因,致無法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中連公司時,中連公司應於108年7月31日前,指定第三人辦理系爭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負擔自108年8月1日起之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其他所生之

稅捐規費。

(5)就上開約定,倘有一方無故延遲各項約定期限而未履行、或有拒不履行者,自逾期日

之翌日起,至履行日止,應按每日50,000元計算懲罰性違約金給付他方。兩造同意本件

違約金排除民法第252條之適用。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完成過戶,使該土地不動產產權完整。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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