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運: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3-15 18:00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8/03/1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
之6規定及相關函令之規定擇定特定人為限,目前尚無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50,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
之八成。
a.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
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實際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
市場狀況決定之。私募價格之定價乃依主管機關公布之法令定之,同時考量證券交
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普通股市價而定
,應屬合理。
C.若日後受市場因素影響,致訂定之認股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時,因已依據法令規範之
定價依據辦理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如造成累積虧損增加對股東權益
產生影響,未來將視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以減資、盈餘、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或其
他法定方式處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1)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一次至三次辦理。
(2)各次募得資金皆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充實營運資金或其他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可
行性等因素,及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較可確保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
加強對公司經營之穩定性,故擬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並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
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交付日滿三年後,授
權董事會視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核發上櫃
標準之同意函後,向金管會補辦公開發行程序並申請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劃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
產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
而有所修正時,擬提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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