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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銀行法》修法 罰鍰上限調高至5000萬元 寶佳條款也入列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11-2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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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圖:鉅亨網資料照)

行政院會今 (22) 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金管會表示,為發揮金融監理效能,並考量銀行規模大小不同,未來銀行若違反內稽內控,罰鍰上限調高至 5000 萬元。此外,俗稱「寶佳條款」的競業禁止條款也入列,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合計,不能同時投資二家以上銀行且出任董監。

近年金融業弊案頻傳,金管會這次修法,全面檢視罰鍰上限,參考德國、日本立法例及我國銀行規模,未來銀行若違反內稽內控,最高罰鍰從原先的 1000 萬元,調高 5 倍至新台幣 5000 萬元,以嚇阻違法,並增訂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最低罰鍰 200 萬則維持不變。

除了罰鍰上限修改,此次《銀行法》修正重點,包括要求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金管會表示,為落實負責人遵守競業禁止之基本盡職條件,確保兼職時能兼顧本職及兼任職務的有效執行,依照競業禁止規定,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合計,不可同時投資二家以上銀行且出任董監。

金管會副主委張傳章解釋,銀行董監關係人若同時擔任其他董監,會被推定為兼職,要向金管會說明是否有利益衝突;若經金管會認定有利益衝突,要按期限處理,若沒有正當理由而不處理,會被金管會解任。

本次修法還包括配合國際洗錢防制的國際合作條款。明定政府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並基於互惠原則得請相關機構提供必要資訊予該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為了有效導正銀行的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可以運用各種監理措施,例如限制投資、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等處分措施,督促銀行改善,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有效導正銀行違規行為。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此次修法為強化銀行業者的法令遵循、落實負責人恪守競業禁止的基本盡職條件,並增進我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際合作,有助提升金融監理有效性及金融市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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