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股推出最嚴停牌規定 最長停牌時間不超過25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11-22 10:20
在中國證監會 11 月 6 日發布「最嚴停復牌新規」後,滬深交易所 21 日晚間發布《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 (徵求意見稿)》 (簡稱《指引》),從減少停牌事由、壓縮停牌期限、強化信息披露、完善停復牌監管等方面,對上市公司停復牌業務予以重點規範。
根據《指引》,中國證監會明確規定發行股份重組可停牌,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 10 個交易日,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等停牌時間,不超過 5 個交易日,例外事項的停牌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25 個交易日。
上交所指出,《指引》對重組停復牌事項主要進行了 4 個方面的修訂:
一. 減少重組停牌情形,縮短重組停牌期限:
僅允許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對價的重組申請停牌,且停牌時間不超過 10 個交易日。公司披露預案或者草案後,交易所審核及公司回复期間,原則上也不再停牌。
二. 要求停牌期限屆滿披露預案:
避免上市公司濫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應當在停牌期限屆滿前披露重組預案,併申請復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組預案的,應當終止籌劃重組併申請復牌。
三. 明確停牌申請的時間窗口及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籌劃重組申請停牌的,應當在停牌時即披露交易標的、交易方式及對手方。擬申請停牌的,應當在首次披露有關事項時立即申請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況下,籌劃涉及發行股份的重組的,在披露重組預案或報告書前不得披露與本次重組有關的信息。
四. 對於確有必要停牌的事項,留有一定空間:
國家有關部門對相關事項的停復牌時間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請繼續停牌,但連續停牌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 25 個交易日。
此外,為減少停牌隨意性、防範濫用停牌情形的發生,結合實踐情況,上交所發布的《指引》對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項,也做了更加細化的規定。具體來說,主要有三類情形:
一. 上市公司籌劃控制權變更、要約收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其他重大事項,確需停牌的,可以申請停牌不超過 2 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 5 個交易日;
二. 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期間原則上股票不停牌,確需停牌的,可申請停牌不超過 2 個交易日,確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 5 個交易日;
三. 上市公司風險事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可能嚴重影響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或者上交所認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請停牌。
上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項如籌劃非公開發行、簽訂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請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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