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監發布保薦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CDR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6-07 07:59
中國證監會6日發布《保薦創新企業境内發行股票或存託憑證盡職調查工作實施規定》。《實施規定》共十二條,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增加對創新企業特殊情況和相關風險的盡職調查要求。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增加保薦人對協議控製架構、不同投票權結構、投票協議或其他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盡職調查要求。二是存託憑證發行方面,增加保薦人對存託託管安排和對存託憑證持有人權益保護安排、存託人對基礎證券及其相關財産的安全保障安排、託管人資格資質情況及其他與存託憑證發行上市相關事項的盡職調查要求。三是風險因素方面,增加保薦人對境内外法律製度差異、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基礎股票變動等因素導緻的風險的盡職調查要求。四是投資者保護方面,增加保薦人對於投資者權益保護的總體安排是否不低於境内法律要求的盡職調查要求。五是增加對創新企業境外違法違規情況、境内證券事務機構設立情況等的盡職調查要求。
二是簡化部分對創新企業不適用、不必要的盡職調查要求。一是對不存在改製等環節的創新企業,豁免了保薦人對相關情況的盡職調查要求。二是對紅籌企業,簡化了對改製設立、歷史沿革、發起人等情況和境外市場募集資金情況的盡職調查要求。三是對符合規定的創新企業,簡化了對本次募集資金情況的盡職調查要求。完善對部分創新企業的盡職調查方法。
三是完善對部分創新企業的盡職調查方法。已在境外上市的紅籌企業,相關信息已在境外市場法定文件中公開披露。在此情況下,《實施規定》完善了對此類創新企業的盡職調查方法,允許保薦人通過查閱境外招股說明書、年度財務報告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公開披露文件、利用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等方式進行盡職調查。同時,為保證保薦工作質量、保護境内投資者合法利益,保薦人應對前述公開披露文件和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審慎核查,存有疑義的,應當進一步調查、復核。《實施規定》強調,保薦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不因利用公開披露文件或專業意見而免除或減輕。
來源: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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