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法實施 建議企業掌握3原則 重新檢討加班政策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2018-04-25 18:59
今年初《勞基法》修正案通過,企業如何因應勞基新法,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周志潔建議,可掌握三大原則,包括掌握工時概念、備妥出勤紀錄、及早舉行勞資會議,善用勞基法各種彈性,重新檢討原有加班補休政策,以取得勞資雙方保障。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闕光威表示,因應勞基法新法規定,企業必須因應新法,同步修正工作規則送各地主管機關核備,確保工作規則符合最新法令。
其中,須留意的事項,包括經勞資雙方同意,員工可以在加班後選擇補休而非加班費;放寬單月加班時數上限可達 54 小時,但每三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特休假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等。
此外,闕光威指出,在勞資會議及工會同意做為前提下,須留意三個月為週期、單月加班上限提高的計算方式,依勞基法 32 條,是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若連續三個月內加班時數超過上限即違法。
還有七休一的例假調整,依勞基法第 36 條,因時間、地點等特殊狀況工作者可調整,如目前已公告的行業為食品飲料製造業、製造業、旅行業等行業,在特殊情況可調移例假日。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周志潔指出,加班補休已正式納入勞基法內受到規範,許多公司以前的作法,不一定符合新規定,如果公司內有實施加班補休制度的事業,應妥善檢視既有作法是否仍然合規。
此外,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暨人力資本諮詢服務執業會計師劉惠雯表示,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目前趨勢多傾向兩地支付,或由派駐地完全支付,以符合目前稅務稽查標準,並降低稅務風險。
而外派員工薪酬安排經調整後,企業也須思考合理配套措施,保障其社會保險及退休金等相關權益不受影響。同時,公司可運用派外津貼租稅優惠等方式,降低稅負成本;再者,以長期激勵股票獎酬,發放給海外子公司員工之適法性及公司費用認列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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