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砂:關於本公司對士林地檢署不起訴宋健民之處分聲請再議案件,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財分署駁回該聲請,本公司正研議法律救濟程序,以維護公司權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4-06 13:0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告訴人:本公司。
被告:宋健民。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財分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財分署107年上聲議字第96號。
4.事實發生日:107/04/0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宋健民於85年10月28日簽署「Joint Venture Agreement」(其後有陸
續修訂、增補,以下合稱「本合作案」),委任宋健民研發製造鑽石工具之相關
技術,並支付宋健民薪資及權利金,合約期間為17年。本公司查知宋健民於合約
期間內涉及違反職務之行為,乃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向士林地檢署
提出刑事告訴及相關民事訴訟,追究宋健民之法律責任。本公司於107年3月5日收
受士林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嗣依法聲請再議,於107年4月3日獲接再議駁回之處
分,本公司正研議法律救濟程序,維護公司權益。
6.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Baker & McKenzie)研議法律救濟程
序,維護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Baker & McKenzie) 正研議因應方案,維護公司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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