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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企業: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八次買回本公司普通股股份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7 18:00


第二條第35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192,679,049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3/28~107/05/2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23.00~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0.68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44,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04/09/25 ~ 104/11/20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 、實際已買

回股數(股):5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辦理第八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經107年03月27日董

事會會議全體出席董事一致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

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權利內容及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

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本公司總經理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

公司及子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且符合金管會96年12月26日

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示者,該子公司正式編制之全職員工,如經本公司總經理以個

案提報,董事長同意者,亦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受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者,喪失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受讓股數之訂定

本公司考量員工職務與職責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能與公司長期發展等標準,訂定員工受

讓之股數,並由本公司總經理提報,經董事長核決之。

第六條 轉讓之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可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限及權利

內 容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4.上述作業程序之詳細內容將另訂實行細則後呈公司董事長核定,並另行公佈之。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

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民國107年03月27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

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

1,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0.68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

公司流動資產 0.71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

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八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

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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