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翰: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增資方式發行新股(更正)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20 19: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策略性投資人:法人或個人能對公司技術提高、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
擴大市場等有實際助益,可藉其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擴展公司業務,提升公
司競爭力及獲利能力,增進公司股東之利益。
(2)內部人或關係人:充實營運資金、了解公司經營有助於公司未來營運。
(3)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一項規定之人:充實公司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擴
展公司業務。
4.私募股數或張數:參仟萬股為上限。
5.得私募額度:視實際發行價格及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
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股價;或定價日
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
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八成訂定之。惟實際之發行價格以不低於股東
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及發行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前述私募
價格訂定之依據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故應屬合理。
依前述訂價方式本次私募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對股票面額與私募價格差異可能造成
累積虧損增加而影響股東權益時,將視未來公司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擴展公司業務。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考量營運現況、資金市場狀況、籌資時效性、發行成本等因素,若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發
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恐不利於策略性投資人投資,且私募股票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
規定,可維持策略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價。
11.參考價格:尚無。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無。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規定,本次私募之普
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賣出
。本次私募之普通股及嗣後所配發之普通股,應自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
,依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先取具櫃買
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後,始得向證期局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再申請上櫃交易
。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股東會決議
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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