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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股

中租迪和: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於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後,將與臺灣土地銀行共同簽訂臺灣土地銀行受託經管中租迪和2016證券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契約發行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8億元。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1-24 17:10


第七條 第8款

1.事實發生日:104/11/24

2.契約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無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中租迪和公司將與台灣土地銀行即

受託機構簽署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於本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內

,中租迪和公司將擔任創始機構與服務機構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一次移轉標的債權、附隨權益及其他擬交付信託之財產移轉予受

託機構,由受託機構據以發行受益證券,並依本契約約定將對價

交付予中租迪和公司,以達成中租迪和(股)公司處分標的債權的

籌資目的。受託機構並將為全體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與分配

信託財產及其一切收益。中租迪和公司並得於證券化循環轉讓期間,

得在額度內陸續再將標的債權信託移轉予受託機構,並可自受託

機構取得標的債權轉讓之價金,故本金融資產證券化所取得之資

金會產生發行總金額之倍數效果。為加強該證券之信用中租迪和

公司須購買一定金額之次順位受益證券。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中租迪和公司對於未符移轉約定之不

適格標的債權應負買回責任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

,改善財務結構並為未來營運成長所需資金提供穩定來源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經金融資產證券化後,本公司可立即

取得資金,此籌資方式不占用本公司金融機構之信用額度,可達

多元籌資與活化資產之用途

9.其他應敘明事項:

(1)契約總金額不低於新台幣48億元,惟依發行時市場需求,最高

得增加金額至新台幣72億元(2)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發行後

,雙方始能進行簽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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