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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國際控股(02700-HK)3月9日邀會計師出席股東會 當面對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3-07 05:58


格林國際控股(02700-HK)公布,於2018年3月5日,公司接獲長青暉勝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致公司股東及董事會日期為2018年3月5日的傳真。傳真的主題為「否認於貴公司日期為2018年2月8日的公告所載貴集團有關格林國際控股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審核對本所的指控」。

傳真內容載列如下:「本所現就題述事宜致函貴公司。本所強烈否認貴公司對本所的指控,尤其是指稱本所未能提供2017年審核的審核規劃。

本所一直與貴公司的財務經理以及貴公司其他高級管理層人員保持口頭及書面溝通,並曾於貴公司辦事處會晤數次,甚至曾於2018年1月及2月向貴公司審核委員會發出書面通訊,強調向本所提供本所要求的資料於本所審核規劃過程中的重要性,惟貴公司尚未提供有關資料。

遺憾的是,貴公司已採取行動指控本所未能提供有關審核規劃,並以此不合理理由根據公司條例及上市規則發起罷免核數師程序。本所因此向貴集團成員公司及其董事會作出上述書面聲明,清楚表明本所否認指控的理由及提請閣下在貴公司處理相關情況過程中垂注此事。」


格林國際控股不同意長青暉勝在傳真中提出的指控。於作出建議更換核數師的推薦意見前,公司已考慮公司與長青暉勝之間的往來通訊及信函。此外,誠如該公告
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函所披露,早於2018年1月中旬,公司已向長青暉勝提供對其提供審核規劃方案及費用報價而言合理充分的相關資料及文件。本公司因此認為,未能就審核規劃及費用報價達成協議乃由長青暉勝而非本公司造成。

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將如期於2018年3月9日(星期五)下午3時正假座香港干諾道中200號信德中心西座22樓2208–09室會議廳舉行。敬請所有有權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的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指定舉行時間最少48小時前交回按照其上所列印之指示填妥及簽署的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為符合細則及上市規則第13.88條,公司已在向股東寄發股東特別大會通函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的同時,向長青暉勝發出股東特別大會通函及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並邀請長青暉勝出席股東特別大會,以向股東作出書面或口頭聲明。傳真副本將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提交股東審查,且傳真內容將在股東特別大會上向股東宣讀。敬請所有有權在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並有意閱覽或聽取長青暉勝書面或口頭聲明的股東親身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屆時公司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成員將會回應股東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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