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大:本公司與遠傳C1及C4頻率訴訟案上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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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訴訟案號: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6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遠傳1715.1-1721.3/1810.1-1816.3 MHz
(下稱C1頻率)及1748.7-1754.9/1843.7-1849.9 MHz(下稱C4頻率)訴訟案經臺北地院
於105年5月23日判決(判決內容詳參本公司105/5/23發布之重大訊息),本公司於
105年6月上訴。
6.處理過程: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6號案件判決如下:
一、原判決關於(一)命台哥大「應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NCC)申請繳回C4頻率」、
「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C4頻率」及「於向NCC申請繳回如C4所示頻段之頻率經NCC核准前
,台哥大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C1頻率」等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二)駁回遠傳
後開第二項(二)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一)部分,遠傳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部分,台哥大
應給付遠傳新臺幣(下同)765,779,233元,及其中152,583,658元部分自民國104年9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遠傳其餘上訴駁回。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台哥大負擔二分之一,餘由遠傳負擔。
五、本判決命台哥大給付部分,於遠傳以255,260,000元或等值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台哥大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台哥大如以
765,779,233元為遠傳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遠傳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對本公司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待收到高等法院判決後,將針對不利於本公司部分,與律師研議提出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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