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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被告:本公司前員工三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偵字第5645、10465、20448及7484號
4.事實發生日:107/01/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因黃金450公斤遭盜領,前於105年3月31日向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今(107年1月15日)接獲檢察官起訴書。依據起訴書所載,
本公司前員工三人於103年至105年間,先利用他人名義設立多家境外公司與本公司進行
貴金屬交易,以低買高賣、高賣低買等操作方式,賺取不當價差;再於104年間利用交
貨時間差,侵占黃金450公斤;且被告三人為避免對其不利益之交易,任意拖延或取消
與本公司之貴金屬實體交易,導致本公司受到相關避險部位之平倉損失。該三人因違反
證券交易法、涉非常規交易及背信等罪嫌而遭起訴。
6.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提出本案告訴,並配合檢察官之調查;本案進入司法審理
程序後,將繼續委請律師處理,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起訴事實所涵蓋之各項交易,均發生於103
年至105年間,相關損益均已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分別於103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
104年度及各季財務報告,以及105年第1季、第2季財務報告中認列,並無新發生之財物
損失,對本公司目前之財務及業務不會有任何影響。本公司必將對相關人等追究責任。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已委請律師對該等被告要求賠償,以維公司暨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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