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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合法避稅卻反而多繳稅 傳承犯三錯 財富打對折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1-10 16:59


家族理財若犯三大錯誤,上一代辛勤工作一生所累積資產,都讓子女或配偶 無法順利繼承。這些錯誤應該如何避免?林嘉焜專業會計師為您解惑。

文/元大人壽

第一錯誤 : 重病期間之夫妻贈與

當夫妻從未到法院登記兩人要選擇何種夫妻財產制度時,稱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種類,參照民法第 1005 條規定,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也就是說,二人的婚前資產各自獨立,但婚後資產則是共有,離婚或死亡時(及變更),可以由二人均分。

舉例來說,人生走到盡頭,阿公重病不起,家人欲降低阿公將來的遺產稅,將阿公帳戶中的存款 3,000 萬元匯入阿嬤的帳戶。原本以為夫妻間免課徵贈與稅,結果因為阿公於 2 年內死亡。因此,依據遺贈稅法第 15 條規定,這筆 3,000 萬元贈與,雖然贈與給阿嬤仍屬有效,但是還是必須把金額 3,000 萬元,計入阿公的遺產範圍,來計算遺產稅。

萬一,家人誤以為該筆 3,000 萬元可以不需申報阿公遺產,又造成逃漏遺產稅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漏報遺產超過 60 萬元,就可以漏稅金額一倍為罰鍰。如果,阿公的遺產稅邊際稅率適用 10%、15%、或 20%。則補稅加罰一倍,實際負擔可能變成 20%、30%、或 40%,得不償失。

除此之外,還會讓遺產稅的合法節稅空間縮小,遭受雙重損失!假設,阿公婚後財產為 8,000 萬元,阿嬤為 3,000 萬元。二人都無其他婚前財產的話,當阿公先過世時,阿嬤原本可以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計算如下:

根據上表的計算,當阿公過世時,阿嬤可以主張對阿公的遺產有 2,500 萬元的請求權。阿嬤除了可以取得更多阿公的遺產外,還可以讓阿公的遺產稅降低。

但是,如果家人自作聰明,說服阿公同意生前將帳戶中 3,000 萬元存款匯入阿嬤帳戶,結果,阿公不幸在 2 年內過世。則因這筆匯款贈與 3,000 萬元財產,在阿公死亡時,已非屬阿公現存的財產,不能列入阿公的剩餘財產,當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造成 阿嬤的請求權縮水,計算如下。

依據上表驗算,阿公原有財產 8,000 萬元,但贈與 3,000 萬元給阿嬤後,死亡當時的遺產為 5,000 萬元。至於阿嬤受贈於阿公的 3,000 萬元,則不能計入請求權(民法 1030-1 條)。因此,阿嬤主張請求權時,婚後資產還是 3,000 萬元,而請求權只剩 1,000 萬元,比原來阿公不贈與 3,000 萬元時之請求權 2,500 萬元,減少 1,500 萬元。因此,可能造成繼承人多繳遺產稅 150 萬元(稅率 10%時)、或 225 萬元(15%)、或 300 萬元(20%)。

第二錯誤 : 三代保單忽略 稅務陷阱

近年來,保單遭實質課稅而被計入遺產的案件增加很多。很多過去認為合法節稅的規劃,卻在實質課稅原則下,逐一被要求補稅,甚至被處罰。至於如何規畫要保人、受益人?以及如何規劃保費資金流程?才能將財富安全又合法傳承及節稅,應該是很多人關心的話題。

舉例某張保單規劃如下:阿公為要保人、兒子為被保險人、孫子為身故受益人。在坊間,這類規劃模式取名為「三代保單」。

理論上,長輩會先離世。當阿公過世時,這張保單應該計入阿公的遺產範圍,並以死亡當天的保險價值準備金額計算。若家人不誠實申報遺產稅,這類保單會被稽徵機關查獲嗎?

當國稅局調查遺產稅案件時,若認為家屬申報遺產稅有異狀,經詳細調查被繼承人的銀行帳戶進出明細,發現個人帳戶與保險公司有金流往來,依推算此被繼承人生前有可能保單,再行文給保險公司調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狀況,保險公司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規定,不能 拒絕國稅局稽查。於是,國稅局的確有可能查獲這些保單,民眾千萬不能心存僥倖,以免補稅加罰,得不償失。

當繳完遺產稅後,接下來,就是保單歸屬的問題。必須在全體繼承人簽名同意下,推舉一位與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者繼承該保單,擔任新要保人(依保險法第 16 條規定)。通常,家人會推選原被保險人來擔任新要保人。因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最合理也最 方便保單運用。但是,保單屬於遺產範圍,其他繼承人雖可以同意被保險人來擔任新要保人,但也可以請求分配保單的價值。舉例,若繼承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為 1,000 萬元,則有 5 位繼承人時,則以均分計算,每位繼承人「有機會」要求新要保人「補償」200 萬元價值之資產(還是現金最方便)。

如果,這位阿公本來就打算將這張保單送給這位擔任被保險人的兒子。但依照上述的分析,其他繼承人還是有機會瓜分這筆資產。因此,阿公的願望仍無法達成。

建議阿公應該在生前規劃,盡早把這張保單要保人從阿公改為這位兒子,以免其他繼承人爭產。因為,生前變更要保人只要阿公與這位兒子到保險公司辦理即可,無須知會其他未來繼承人,也不須取得其他人的同意。但是,阿公必需注意 3 件事情。

1. 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贈與資產的行為。同一年度的贈與金額必須合併計算,若超過當年度的免稅額(目前 220 萬元),則必須主動誠實申報贈與稅。

2. 如果,阿公不願意繳交上述的贈與稅,可以考慮要求受贈人(這位兒子)匯款返回 100 萬元。邏輯上,這位兒子得到阿公贈與價值 300 萬元的保單資產,但又匯款返還 100 萬元給阿公,等於是「贈與之撤回」,實際受贈資產為 200 萬元。也就是說,阿公當年度的贈與總額是(保單 300 萬元+其他贈與 20 萬─返還 100 萬元)=220 萬元,剛好在目前免稅額度內,免繳納贈與稅。但提醒這位兒子,一定要帳戶匯款,以便留下金流證據,以利日後舉證。

3. 阿公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這位兒子後,若在 2 年內死 亡,則繼承人仍需誠實申報這張保單為阿公的「擬制」遺產(遺贈稅法第 15 條),解決對策是「儘早移轉」。而且,為避免其他繼承人主張民法第 1173 條的「歸扣」,應該立下字據或遺囑規避。

第三錯誤 : 爸爸送豪宅, 子女繳重稅

2017 年 5 月 12 日遺贈稅新制上路,最高邊際稅率 20%較 舊制(10%)增加一倍,遺贈稅率從過去單一稅率 10%,改採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 10%、15%及 20%。 高資產家庭對遺贈稅調漲新制,應該提出對策。

假設 A 君名下市值數億元的豪宅,都在去年(2017)新稅上路前,分別贈與三名子女,自己名下留著老字號名宅「×× 一品大廈」。新聞界推估,此舉讓 A 君「省下近 2,400 萬元的稅負,算盤是打得相當精。」

假設 A 君在 2010 年以 4.6 億元,買進 × 寶兩戶,且在 「×× 栢悅」2008 年預售時買進一戶。調查地籍資料,這三戶豪宅均在去年(2017)3 月底以贈與方式分別轉贈給 A 君三子女,A 君夫婦名下僅留下「×× 一品大廈」二層樓。

依據台灣的遺贈稅法規定,財產以「時價」計算。而贈與標的若是房地產,則課稅基礎並非房產之「市 價」,也就是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以「× 寶」為例,一戶房屋評定現值約 3,000 萬元、公告土地現值約 1 億元,合計一戶 × 寶房地產「時價」可能是 1.3 億 元。若新制上路後才贈與,推算要繳納的贈與稅約 2,181 萬元;但趕在新制上路前贈與,適用單一稅率 10%,贈 與稅約 1,278 萬元,可省下贈與稅 903 萬元。計算如下:

但是,這樣的節稅規劃,其實是引發重稅危機。根據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七類、第 14-4 條規定,當子女將來出售受贈取得的房地產時,只能以受贈當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加上公告土地現值(時價)」為成本。假設 A 君子女以市價 2.6 億元出售這戶受贈的 × 寶豪宅,以房地合一 稅為例,計算稅額如下:

如果當初,A 君子女以自有資金 2.6 億元,向父母以市價購買,則可以省去出售房地的重稅。當初為了省下贈與稅 903 萬元,反而招來出售房地的重稅 1,940 萬元,划算嗎?

規劃心法:

1. 父母應該以市價出售給子女,讓子女墊高取得成本,將來出售時,才不至於招來重稅。

2. 除非,父母持有土地多年,驗算出售房地之土增稅太高,家人只好等待將來以繼承方式取得父母的房地產。

3. 如果子女沒有自有資金,父母應該提早逐年贈與, 讓子女累積合法受贈資金,再回頭向父母,以市價購買。

4. 若子女沒有自有資金,父母可先贈與足夠現金給子女購屋的自備款,子女再向銀行或保險公司借款。 就算父母贈與這筆自備款現金,需繳交贈與稅,也有可能值得!

以上規劃與建議,都必須請稅務專家針對每個家庭的狀況,個別驗算確認,謀定而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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