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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修法 陸漁船越界 不分大小最高罰千萬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2 15:28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2號)初審通過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提高大陸漁船和人員進入我方海域的罰鍰,不分船型大小,船長或漁船駕駛人最高一律可處新台幣一千萬元。

(戎華儀報導)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現行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進止的水域,主管機關得直接驅離或扣留船舶、物品、留置人員或做必要的防衛處置,被扣留者,船隻所有人、營運長、船長或駕駛,得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漁船可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保障我方漁民權益,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2號初審通過修改規定,取消不同船種的裁罰標準,只要中國大陸船舶違規遭扣留,得處船舶所有人、營運長、船長或駕駛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裁罰標準和執行由海巡署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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