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銘:規范證券評估機構須多管齊下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13 12:02
曹中銘 財經專欄作家(資料圖)
又一家證券評估機構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恒信德律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於2012年受*st中富委派為收購的48家子公司少數股東權益進行資產評估,由於涉嫌違反《證券法》而被立案調查,最終被證監會要求責令整改,沒收業務收入118.9萬元,並處以118.9萬元罰款;相關責任人員同樣受到懲處。鑒於證券評估機構違規違法行為日益增多的態勢,筆者以為應從多方面對其進行規範。
恒信德律所犯的錯誤堪稱低級。其在進行評估時,由於計算利息支出時未扣除相關所得稅,結果導致相關企業資產的評估值被高估。此外,恒信德律還存在對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負債的數據使用錯誤的情形,同樣造成標的資產被高估。顯然,如果評估不準確,特別是出現評估值高估現象,將有可能損害到上市公司以及其股東權益情形的發生,恒信德律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亦完全是咎由自取。
其實,這並非首家證券評估機構遭到證監會的處罰,此前從監管部門領到罰單的並不乏其例。如去年10月份,因對廣聯達(002410,股吧)收購的兩個標的公司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時存懈怠以及很多低級錯誤,受托機構沃克森(北京)國際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被證監會采取沒一罰一的處罰措施。而像遠興能源(000683,股吧)、豫能控股(001896,股吧)、同洲電子(002052,股吧)、海南海藥(000566,股吧)等曾經委派的資產評估機構,均因存在不同程度的違規行為而遭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近兩三年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開展得如火如荼,也為證券評估機構大顯身手提供了用武之地。然而不容忽視的是,資產評估過程中,標的資產以少充多、以劣充優、以次充好等現象異常突出。特別是,某些上市公司收購的標的資產,常常會出現超高溢價,所有這一切顯然都是不正常的,不僅會傷害到上市公司與股東的利益,也會造就市場新的不公平。之所以如此,一方面與某些證券評估機構的職業勝任能力有關,像評估過程中出現的低級錯誤即屬於此列;另一方面,也與證券評估機構的職業操守有關,與證券評估機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無法做到真正的獨立性有關。顯然,這些都違反了《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第七條“注冊資產評估師執行企業價值評估業務,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的規定。
《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檔案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並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包括恒信德律在內,對眾多違規違法的證券評估機構,證監會的處罰無非都是責令改正,對相關機構與責任人員進行罰款了事,而像被撤銷證券從業資格的則非常罕見,從中亦再現了a股違規成本低的弊端。
證券評估機構的違規違法行為,直接導致標的資產評估值高估,此舉其實與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其危害性不言而喻。為了強化對證券評估機構的管理,保護上市公司與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筆者以為有必要從多方面采取措施,以規範證券評估機構的行為。
首先,就像對投資者采取適當性管理一樣,建立證券評估機的適當性管理制度,並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建議對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進行修改,證券評估機構一次因違規受罰,應禁止其五年內從事與資本市場有關的資產評估。其次,借助於修改《證券法》的大好時機,大幅提高違規成本。a股市場違規成本低廣受詬病,其實與《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有很大關係。只有提高違規成本,證券評估機構的違規行為才有可能收斂。此外,監管部門還要采取措施強化證券評估機構的獨立性。無法真正做到獨立性是中介機構普遍面臨的問題,但在這方面我們並非無所作為,而完善制度建設則是不可或缺的。(新浪博客:曹中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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