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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罷昌與否投票日LINE臉書拉票將遭重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12-05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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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安定力量所提出的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將於 12 月 16 日進行投票,中選會今 (5) 日表示,自明天起,就再不能發布、引述相關民調。此外,於 16 日 (投票日) 凌晨 0 時起,亦不能在 LINE、臉書等社群網路、或其他新媒體上等為任何一方拉票,違者依法均可裁處 50 萬元到 500 萬元罰鍰。

中選會表示,由孫繼正領銜提出第 9 屆立法委員新北市第 12 選舉區黃國昌委員罷免案,罷免活動期間將自 12 月 6 日起至 15 日止,為期 10 日,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將於本月 6 日舉行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並於 12 月 16 日舉行投票,投票起、止時間,從上午 8 時至下午 4 時。

中選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陳朝建表示,依選罷法第 53 條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 10 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

中選會指出,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 10 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被罷免人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另依選罷法第 56 條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於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 7 時前或下午 10 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 於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

三、 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

四、 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 45 條各款之行為。

中選會指出,選罷法第 110 條也規定,違反第 53 條或第 56 條規定者,處新台幣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56 條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中選會特別提醒全體國人,關於前述罷免案,自本月 6 日起,就再不能發布、引述相關民調。此外,於本月 16 日 (投票日) 凌晨 0 點起,亦不能在 LINE、臉書等社群網路或其他新媒體上等為任何一方拉票,違者依法均可裁處 50 萬元到 500 萬元罰鍰。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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