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修法大漏洞:95%企業違規不處罰
鉅亨台北資料中心 2017-11-10 10:46
文●田習如
鐘擺效應,在物理學上是指,當鐘擺滑出的一端越高,盪到另一端的位置也會越高。10 月底勞動部預告將修正的勞基法「一例一休」相關條文,就出現類似現象:從一例一休實施以來,老闆們的大反彈,擺盪到修法案公布後,換勞方大驚失色。
例如,將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 46 小時放寬到 54 小時,勞動部草案提出兩版供外界反映意見,其中乙案有加上 3 個月總計不得逾 138 小時(即平均每月仍 46 小時)的門檻,甲案則未設其他門檻,比工商團體預期的還要寬鬆,在被勞方痛批「資方要 5 毛、政府給 1 塊」之後,賴清德又在數日內踩煞車,不等草案預告期限截止就搶先宣布採用乙案。
推行新政豈是玩物理學,將政策從一極端擺向另一極端,搖得人民頭昏腦脹,失去平衡?
為勞方爭彈性?
僅 5% 企業守法做勞資協商
一例一休制度原本的設計,確實過於複雜、嚴苛,讓勞方想安排連假、資方想調度人力,都失去彈性。而且,當政府只用一部勞基法,就要規範百工百業的勞資關係時,隨著經濟形態演進,法令綁得越死,不合時宜的荒謬性就會越高。
比如,工時限制可用來保障大立光工廠作業員,在機台前重複性的冗長工作後,獲得休息,卻可能讓 Google 創意人員,在靈感來臨時得要打卡下班,無法按自己步調完成工作。因此,若要勞力工作者和腦力工作者、有議價能力和無議價能力的勞工,全都綁在一部法律中,保持彈性是必要條件。
但賴清德 9 月任閣揆以來,積極督促勞動部推出的這套修正案,卻因為罔顧了一項台灣職場現實,使其表面上同時賦予勞資雙方彈性,但多數情況下恐只有資方才享受到彈性。
讓修正案「擺過頭」的關鍵字,叫作「勞資協商」。勞動部五大修法重點中,有 3 項關於延長工作時數、日數的規定,企業要實施的前提都是「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我們在今年以來的相關報導中,已經一再指出一個事實:全台約 140 萬家企業中,根據勞動部統計,只有 5,400 多家企業成立工會,7 萬 2 千家企業有勞資會議(依今年第 2 季底最新統計)。亦即,在勞基法早就規定各種加班情況都須經勞資協商下,卻只有約五%企業開過勞資會議,等於其他 95% 的企業要不未曾加班,要不都是非法加班。
為資方護航?
違法加班首次被抓罰款偏低
勞基法未強制企業成立工會,但規定無工會的企業都應設置勞資會議,違規者,沒關係,不處罰。至於各種違法加班的處罰,則籠統規定在 2 萬至 100 萬元的罰金範圍內,由各地方政府決定罰多少。以台北市政府發布的統一裁罰標準為例,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而加班,第 1 次被查到,罰 2 萬至 15 萬元,連續第 5 次被查到,也只罰 30 萬元。被罰的風險和成本都太低。
簡言之,現行的勞資會議規定只對 5% 的守法企業有效,但政府宣稱勞資雙方都有彈性的修法案,立足點卻是在 95% 企業不守法的現實下。
賴清德提出的第一份施政方針中,寫著他要「提升籌組工會意識、建立勞資自主協商能力」。但這次的修正草案中,沒有任何一個字與此有關。
其實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也在施政方針中提過「強化勞資協商環境」,結果勞動部的做法是「辦理團體協約說明活動,超過 500 人參加」,績效達標。
德國是勞資協商最健全的國家,法律詳細規定了工時、薪資、休假等事務的協商內容,以及勞資意見不合時如何交由第三方仲裁、上法院。勞資會議每週、每月開成了習慣,帶來有效率的成果,甚至在 90 年代讓勞方為了因應東歐勞力的競爭,而自願降薪保留工作機會,被學者指為近年德國失業率低、經濟表現佳的重要背景。
一例一休讓台灣付出了重大的社會成本,企業因無緩衝期而被迫趕緊調適複雜的新制,商店以人力成本上升為由漲價。如今,政府要取消窒礙難行的法令,卻又矯枉過正,並且為德不卒,毫無改善勞資協商機制的誠意。
事實上,連勞動部這次預告修正草案,竟只給民間 8 天的反映期,違反現任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在去年 9 月行政院秘書長任內所頒布的命令:法令草案應至少公告周知 60 日,以讓各界充分表達意見。
政府帶頭違規,難怪勞基法條文看似嚴厲,實際卻是造假文化盛行。看來執政者也該擔心政治學上選民會不會盪開的「鐘擺效應」了。
來源:《商業周刊》 156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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