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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承業醫: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發行106年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28 18: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7/28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

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認股資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

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認股之員工及其所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由董事長核訂

轉呈董事會核准。惟獲配員工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

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2,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2,000,000股

7.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8.認股權利期間:

(一).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7年。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可依

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權利。認股權人於此期間內,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二).時程: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 2 年 25%

屆滿 3 年 50%

屆滿 4 年 75%

屆滿 5 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競業禁止、保密義務

或工作規則等惡意或重大過失,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

銷。

9.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10.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時,應於認股權憑

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離職日前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

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二).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

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三). 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並以認股權憑證存

續期間為限。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四).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甲、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

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一個月內行使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乙、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個月內行使

之,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五). 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

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

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六). 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於資遣生效日起七日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九條第

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

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 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集團內其他子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應

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

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八).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11.其他認股條件: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12.履約方式:由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之。

13.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私募、現金增

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票分割、辦理現金增資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

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每

股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

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繳款金額為零。

3.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4.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5.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受讓股份過戶完成日前第四

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6.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7.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8.若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

已發行股數)

(三)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佔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

分之一點五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x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14.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依

本辦法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

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帳戶,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五

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股票,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

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與認股權人,應每季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資本

額變更登記,惟當年度若遇增資或減資基準日時,得調整變更登記時間。

15.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一) 本公司所交付予員工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

1.當年度股東會召開前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2.「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

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辦理減資之減資

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3.「決定當年度之合併基準日之董事會後」起至當年度合併基準日前之期間;或「決定

當年度之分割基準日之董事會後」起至當年度分割基準日前之期間。

4.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 於其餘期間內,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6.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7.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8.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

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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