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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灣高鐵: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買回甲種特別股股本訴訟案最高法院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7-17 17: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上 訴 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6年台上字第78號

4.事實發生日:106/07/1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板信商銀起訴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572,603元,及其中10,000,000元

自民國99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

2月26日判決本公司股本部分敗訴,股息部分勝訴,本公司不服,就股本部分提起上訴

(板信商銀就股息部分未再上訴,該部分確定)。台灣高等法院又於104年5月13日

判決,其判決內容為: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給付99年2月27日至102年

6月11日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

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除廢棄部分外,關於命上訴人

給付部分,應於被上訴人將上訴人於92年1月27日所發行之甲種記名式可轉換特別股

一百萬股股票返還予上訴人之同時履行之。其餘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

負擔。本公司不服,就股本暨利息部分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本件經最高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本公司於今日收受判決結果通知書,其判決主文為: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之其餘上訴及該訴訟費用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案將俟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後,另行發布重大訊息。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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