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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申豐: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160429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2318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000

預定發行總數-股 : 2318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2.22000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 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本次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佔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22%,對股權稀釋程度尚 屬有限。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認股權憑證於發行日兩年後開始行使,並於發行日後五年內執行完畢,對原股東權益 係逐年稀釋,故其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限制條款之內容 : 詳見發行及認股辦法。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科技/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 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二、發行期間 於經董事會同意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 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個人是否得到認股權憑證及其所得認股之數 量,將參酌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年資等,經董事長核 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 四、發行總數 本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額為3,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壹仟 股本公司普通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3,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認股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 股淨值;惟若發行日於公司股票興櫃或上市(櫃)掛牌日後者,其認股價格依主管機 關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 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與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時程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比例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 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 大過失時,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五) 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 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 日數順延之。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 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 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 主),一年內行使之。 (3) 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若遇本辦法所訂不得行使認股權利期間,其行使 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 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 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認股權行使時程之計算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 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4) 死亡–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因法定繼承而得行使本憑證之認 股權者,應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股務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提供證明文件,始得申請行 使其應繼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仍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5) 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 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6) 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7)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 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 於本條第二項認股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 所屬之薪酬委員會追認。 (8)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其未行使部分即視為 放棄認股權利。 (六) 失效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失效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認股權憑證發行後,若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 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或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 ,則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及原則調整之。 調整後認股價格= 新股發行數×每股單價 已發行股數 + 調整前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 已發行股數 + 新股發行數 (一)上述「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二)上述「每股單價」如係辦理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時,則其金額為零。 (三)與他公司合併時,上述「每股單價」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 續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四)調整前認股價格計算至角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五)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六)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七)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等幅調降認股價格。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 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 公司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應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 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 姓名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 後發放本公司普通股股票(若本公司為上市/櫃或興櫃掛牌時,新發行之普通股將於五 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或興櫃買賣)。 (四) 本公司將每季至少一次,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 更登記。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十、簽約及保密 (一)、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認股權人簽署「員工認股權憑證 受領同意書」,經認股權人完成「員工認股權憑證受領同意書」簽署完成後,即視為取 得受領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受領權利。 (二)、凡經通知簽署後,均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將本案相關內容及個人權益告知他人 ,若有違反,依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辦理。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執行。本辦法之修訂,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 (二)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於105年4月25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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