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碩科技: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債券代號:24063 國碩三)賣回權行使作業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6/02
2.公司名稱: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三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債券以發行滿二年之日(106年8月10日)為本債券持有人提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
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106年7月1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
業日債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債
券持有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買中心公告本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
,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
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2.01% (賣回
年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債券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
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債券。
二.賣回權行使期間:
本公司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賣回權行使相關事項,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6年7
月1日起至106年8月10日止。本轉換債採無實體發行,凡持有本轉換債而欲行使賣
回權之債權人,自債券賣回通知之始日(106年7月1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6年
6月30日)起至屆滿日(106年8月10日)之前一營業日(即106年8月9日)止,向
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
債權人賣回權停止過戶期間為:106年6月23日至106年6月27日。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請於賣回權行使期間檢附下列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
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
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
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暨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10%
稅額。
2.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利息扣取
15%稅額。
3.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之規定,投資人單次取得利
息所得金額達新台幣二萬元者,應按規定依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
五.本公司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預計於106年8月17日),將賣回價款扣除
稅款、補充保險費及匯費後,匯入 貴債權人帳戶。
六.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
96號B1,電話: (02)2504-8125
七.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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