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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全: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修訂)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05/05

2.預計發行價格: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

3.預計發行總額(股):3,000,000股,每股10元,共計30,000,000元。


4.既得條件: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

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效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且善

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1.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2.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3.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4.獲配後任職屆滿4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5.獲配後任職屆滿5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6.獲配後任職屆滿6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7.獲配後任職屆滿7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8.獲配後任職屆滿8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9.獲配後任職屆滿9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10.獲配後任職屆滿10年:獲配股數之10%、需達成公司賦予之績效條件。

惟,有視同達成既得條件情形者,不在此限。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辦理。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下列原因外,其餘皆

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繼承人取得

其既得權利。

二、留職停薪: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育嬰、傷病、服

兵役留職停薪,應扣除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其依本辦法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

合既得條件。若因其他原因留停者,該員工於留停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

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三、退休: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

時未達第四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

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四、資遣: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被資遣

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五、死亡: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亡,且死亡時未達第五

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

予以註銷。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既得條件所定期限惟未符績效之既

得條件者,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一、員工資格條件: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具有專業

能力並可提供貢獻、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重點人才為對象。實際得依本辦法獲配本次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

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

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二、得獲配之股數: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應符合處理準則第六

十條之九之規定:「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

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

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

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鑽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並給予適當的

鼓勵,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子,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000,000股,且未達既得條件前不得轉讓,估計可能

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55,900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係以106年5月3日收盤價

85.3元為基礎)。

2.依既得條件,暫估107年~116年費用化金額分別為:107年新台幣(以下同)25,590

仟元、108年25,590仟元、109年25,590仟元、110年25,590仟元、111年25,590仟元、

112年25,590仟元、113年25,590仟元、114年25,590仟元、115年25,590仟元、116年

25,590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暫估107年~116年費用化後,稅前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

為:107年新台幣(以下同)0.1855元、108年0.1855元、109年0.1855元、110年0.1855

元、111年0.1855元、112年0.1855元、113年0.1855元、114年0.1855元、115年0.1855

元、116年0.1855元(依目前已發行股份137,960,640股計算)。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

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等依相關法令辦理之。

三、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

條件前,無參加原股東配(認)股、配息之權利。

四、自本公司有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

戶日、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所定股東會停止過戶期間、或其它依事實發生之法定

停止過戶期間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此期間達成既得條件之員工,其解除限制之

股票仍未享有表決權、盈餘分配權、配(認)股與配息權。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

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人依相

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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