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飛:公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對本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結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以下簡稱投保中心)
被告:本公司等36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1年度金字第13號
4.事實發生日:106/05/0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前負責人張維岳等人於民國97年度掏空公司資產,涉有意圖為自己利益使本
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投保中心依據檢察官起訴內容主張本公司97年第三季至99年
上半年度未重編前之財務報告涉有不實,進而代表投資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民事訴
訟。
6.處理過程:
有關本公司與投保中心之訴訟,一審已獲台北地院判決本公司勝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待收到判決書後再行評估。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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