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麟: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6/04/07
2.公司名稱:劍麟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轉換公司債以發行滿二年之日(民國106年5月26日)為債券持有人賣回基準日。
本公司將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寄發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
書」予債券持有人(以「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
券持有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始取得本債券之投資人,
則以公告方式為之),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賣回權之行
使,債券持有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
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年賣回收益率0%
【滿二年為債券面額之100%】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
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贖回本轉換公司債。前述日期如
遇台北市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停止營業之日,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二、本公司將於106年4月25日以掛號郵寄「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三、債券賣回期間:106年4月26日至106年5月26日。
四、券商受理期間:106年4月26日至106年5月25日(106年5月26日之前一營業日止)。
五、債券賣回基準日:106年5月26日。
六、本公司將統一於106年6月5日以匯款或支票予各債券持有人。
七、債券賣回手續: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以下文件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
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印鑑卡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已繳交者可免)
八、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三段210號B1;電話:(02)2586-5859)
九、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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