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美亞鋼管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無
4.事實發生日:106/04/0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請求被告簡慶煌、簡慶銘、簡慶星應將土地持份所有權移轉
登記予原告。請參閱本公司歷年發布與本案相關重大訊息。
6.處理過程:本公司委由律師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財務狀況健全,營運資金充足。此案對
本公司財務調度及日常營運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