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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微罪判刑執行完畢 可考國軍志願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28 12:02


國軍「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原本規定,犯微罪、有前科的人不能報考國軍志願役,但這項規定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國防部昨天公告放寬規定,准許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者,可報考試志願意士兵。(戎華儀報導)

一名邱姓男子因車禍的過失傷害案件,遭法院判處拘役 50 天,報考民國 99 年的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遭拒絕,邱姓男子不服,聲請大法官釋憲,被宣告違憲。


但外界對於有前科者擔任軍職有疑慮,質疑可能造成志願役士兵的管理問題。行政院長林全 28 號表示,國防部會就業務去考量,他認為只要是法律賦予的權力、有適當管理就可以。

林全:『我們希望每個國民,只要是法律上賦予他的權力,都應該盡量尊重,那麼也應該給他充分發揮的機會。只要適當的管理下,所有的人都應該要有機會去選擇他喜歡的工作。』

大法官釋字第 715 號解釋指出,偶然一次且情節輕微被判刑的過失犯,難以認定缺國軍應具備的品德和能力,剝奪考選任軍職,有違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的權力。

(圖:資料照片,戎華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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