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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第一案背後:他以為跨境就能僥倖 結果作案的親戚也被“一網打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7-03-13 08:48


3 月 10 日(上週五),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錶示,中國證監會與中國香港證監會密切合作,果斷出擊、迅速查辦了唐漢博跨境操縱 “小商品城” 案,以及唐漢博、唐園子操縱市場案。日前,中國證監會正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從重對涉案當事人作出了頂格行政處罰,兩案罰沒款合計達 12.73 億元。

隨後,中國證監會還在官網公佈了唐漢博等人違法操縱股價的具體細節。上述 12 億元的罰沒款引起市場驚呼,紛紛追問:唐漢博為何要跨境操縱股票?他又具體與誰合作來實施跨境操縱?


●過往:2014、2015 年已兩度遭頂格處罰

唐漢博在中國證監會早已是 “掛了號” 的人物。《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他曾於 2014 年、2015 年兩度遭證監會頂格處罰。

2014 年 5 月 27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唐漢博於 2012 年 2 月 27 日~3 月 2 日,控制了 “張某金”、“陳某” 等 9 個賬戶交易華資實業(600191,SH)。具體方式是虛假申報、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交易。

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換言之,處以五倍罰款就是 “頂格處罰”。唐漢博上述操縱的違法所得為 649.40 萬元,彼時中國證監會就作出了處以 3247.02 萬元的五倍罰款頂格處罰,合計罰沒款 3896.42 萬元。

2015 年 9 月 25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稱,唐漢博於 2012 年 8 月 1 日~13 日、9 月 6 日~10 日期間內,4 次通過實際控制的 “陳某學”、“戴某君” 等 12 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虛假申報的方式,影響銀基發展(000511,現名 * ST 烯碳)股票價格,獲利共計 252.89 萬元。最終,證監會沒收唐漢博違法所得 252.89 萬元,並處以 1264.45 萬元的頂格罰款。

●特徵:罰沒 12.73 億元處罰決定書高達萬字

根據中國證監會 3 月 10 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被唐漢博操縱過股票遍布 A 股主板及中小創各個板塊,如來自滬市的小商品城(600415,SH);來自深交所主板的廣發證券(000776,SZ)、新希望(000876,SZ);來自深交所中小板的傑賽科技(002544,SZ)、博雲新材(002297,SZ);以及來自深交所創業板的同花順(300033,SZ)。不難看出,上述股票均為市場上較受關注的 “人氣股”,相對而言,這樣的股票成交量大、關注度高、股價易於操縱。

值得一提的是,3 月 10 日公佈的有關唐漢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篇幅相比以前有關他的類似文件要大了很多。

3 月 10 日公佈的有關跨境操縱的處罰決定書字數高達 9955 字,加上操縱廣發證券等個股,合計宣布的罰沒金額高達 12.73 億元。而 2014 年公佈的處罰決定書全文為 2233 字。

此外,此次中國證監會公佈的唐漢博賬戶組操縱股票的具體發生時間,精確到了毫秒。

●變局:操縱地與監管範圍均由境內擴展至境外

既然唐漢博已三次被證監會處罰,那麼其違法行為以及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舉措有哪些異同呢?

首先來看相似的方面。從唐漢博的行為來分析,其操縱股價的過程,基本上都經歷了建倉、股價拉升和賣出三個階段;其操縱手法也始終包括虛假申報、對倒等手段。

從中國證監會的處罰來看,始終對操縱股價行為保持了高壓態勢,對於唐漢博的違法行為,在查實之後均給予了頂格處罰。

再來看看不同的方面。從唐漢博的行為來分析,其前兩次遭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具體違法時間發生在 2012 年)時,所被認定的下單地都在北京大酒店。而證監會 2017 年 3 月 10 日公佈的對唐漢博的行政處罰(具體違法時間分別是 2014 年和 2016 年)時,其所被認定的下單地由北京的酒店擴展至長沙和香港。

此外,2014 年、2015 年對唐漢博的行政處罰中,雖然彼時其控制了很多他人賬戶,但最終受罰者都只有唐漢博一人。而在證監會 2017 年 3 月 10 日公佈的處罰中,還包含了對唐園子(唐漢博之弟)、袁海林(唐漢博表叔)、袁超(唐淵博表弟)、唐淵琦(唐漢博表弟)和王濤的處罰。其中,袁超僅有 27 歲,是一同受罰的當事人中最年輕的一位。

從證監會的監管措施來分析,與唐漢博違法行為擴展到境外相對應的是,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聯手,從而實現了跨境執法合作。

●攻防:唐漢博稱中國證監會無管轄權

唐漢博為何要跨境操縱?中國證監會又為何能實現跨境執法合作?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註意到,3 月 10 日,中國證監會實際上公佈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針對的是 2016 年 2 月~ 4 月期間,唐漢博等人跨境操縱小商品城的違法行為;另一份針對的是 2014 年 12 月~ 2015 年 4 月期間,唐漢博等人操縱同花順等 5 只個股的違法行為。

唐漢博等人在對兩案進行辯解時,均質疑香港證監會提供的證據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對跨境操縱案進行辯解時,還稱 “本案違法行為發生地在香港,中國證監會沒有管轄權。”

由此,唐漢博跨境操縱的動機和目的已十分清楚:通過跨境來逃避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對此,中國證監會表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以及與香港證監會簽署的備忘錄,中國證監會可以和香港監管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還表示,香港證監會移交的材料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證明手續,合法合規,可以作為本案認定違法行為的證據。

●難點:規定偏 “原則” 還是偏 “細化” 更好

事實上,中國證監會一直高度重視打擊市場操縱行為。

比如 2015 年 12 月 23 日,中國證監會曾一口氣公佈了此前對 12 宗市場操縱案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中國證監會也早已和境外監管部門展開了合作。比如,在深港通開通前的 2016 年 11 月 4 日,中國證監會發布消息稱,近日與香港證監會首次聯合組織打擊新型操縱市場案件專題執法培訓班。中國證監會稱,“最近,各種跨境操縱市場的苗頭已經引起兩地監管機關共同高度關注”。而唐漢博等人跨境操縱小商品城的時間,正是發生在 2016 年 2 月 4 日~6 月 23 日。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還注意到,法律界普遍認為,如何認定市場操縱行為的 “主觀故意” 一直被認為是難點之一;同時,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底是規定得 “原則” 一點,還是規定得 “細化” 一點更好?對此,中國證監會曾在不同時期進行過深入考量。

關於如何認定操縱行為的 “主觀故意” 問題,2016 年 4 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與中國證監會幹部高海濤合作撰寫了一篇文章。該文章指出,從現有行政處罰案例樣本來看,證監會對 “操縱” 的認定有兩種途徑,第一種:主要通過觀察行為人申報價格是否明顯偏離於市場正常供需所反映的價格,來認定其連續大額的買賣並非一般投資者的合理交易行為,而是人為地拉抬或打壓價格;第二種,不糾纏於技術指標中的操縱特徵,轉而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操縱的主觀意圖,從而認定行為具有 “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的效果。

該文特別指出,操縱的欺詐性雖然可從行為外觀把握,但本質上仍需觀察行為人是否具有可歸責的主觀意圖,否則極易混淆合法投資與具有違法性質的操縱行為。

關於法律法規對操縱市場的規定,是 “原則” 一些還是 “細化” 一些更好的問題,據《證券時報》報導,早在 2012 年,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表示,在考慮修訂《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及《證券市場內幕交易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該負責人認為,從監管部門的角度來說,寧可希望法律對相關規定更加原則一些,越原則越好操作,越細越難辦,因為違法人員會挖空心思繞開這些相關規定。

昨日(3 月 12 日),對於此次中國證監會作出的嚴厲懲罰,前海開源基金執行總經理楊德龍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這體現出不管對通過 “滬港通” 還是在 A 股直接進行市場操縱的行為,中國證監會都在嚴厲打擊。

另外,他認為,股價操縱行為一般比較隱蔽,普通投資者或不是那麼容易識別。但他強調,要想規避股價操縱給中小投資者帶來的風險,需要投資者遠離一些跟風炒作的行為,回歸價值投資。像小商品城這樣的操縱案例中,一般都存在連續拉升現象,所以不少投資者就跟風買入,但操縱者卻在高位拋售,這樣的操縱行為是典型的 “莊股” 做法。他認為,投資者應避免追漲類似這樣有股價操縱嫌疑的股票,盡量去操作一些業績比較優良的價值股,通過價值投資來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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