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輝光電:代德國重要子公司LOFO High Tech Film GmbH公告法院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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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5款
1.聲請或收到法院通知書日期:106/02/03
2.法院名稱、發文字號及發文日期:
法院名稱: 德國Loerrach地方法院
發文字號: Amtsgericht Loerrach 8 IN 228/16
發文日期:德國時間2017年2月1日
3.公司名稱及與公司關係:LOFO High Tech Film GmbH,母子公司
4.若為母公司或子公司,其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100%持股轉投資
5.聲請人或重整人:LOFO High Tech Film GmbH
6.聲請或通知內容:
(1)正式破產程序於德國時間2017年2月1日上午8時開始。
破產原因:無清償能力及過度負債。
(2)指定破產管理人。
(3)債權人需於德國時間2017年2月24日前申報債權。
(4)德國時間2017年3月24日於德國地方法院召開債權人會議。
7.負債總額:換算新臺幣553,467仟元。(LOFO 105年第二季會計師核閱數字)
8.處理過程:
(1)LOFO High Tech Film GmbH於105年第二季會計師核閱總資產換算新臺幣345,903仟
元。
(2)本公司於105/11/09董事會決議,不再對LOFO High Tech Film GmbH提供資金挹注。
(3)德國時間2016/11/24由LOFO High Tech Film GmbH依『德國破產法』第18條規定
「有變為無清償能力之危險」,向德國法院提出聲請破產保護程序;經德國法院於當日
收件分案辦理,並於當日裁定指派臨時破產管理人,於德國法院決定是否為破產裁定之
評估期間,由該臨時破產管理人代行LOFO High Tech Film GmbH管理階層之職權,本公
司自此對於LOFO High Tech Film GmbH已無實質控制力,不再參與該公司之經營決策及
日常營運事務。(已於2016/11/24當日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會後並發布重大訊息)
9.其他應敘明事項:為提高本公司對LOFO High Tech Film GmbH債權之受償比例,本公司
將於旨揭德國法院裁定所載之申報破產債權期限內(即德國時間2017年2月24日),向破產
管理人申報破產債權,並參與德國法院指定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德國時間2017年
3月24日舉辦),以維護本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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