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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錢,陸人行下調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至5萬RMB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30 16:11


MoneyDJ 新聞 2016-12-30  記者 新聞中心 報導

大陸人民銀行今 (30) 日表示,修訂《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 萬元 (人民幣, 下同) 調整為 5 萬元,並調整了金融機構大額轉帳交易統計方式和可疑交易報告時限;自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人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將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從現行的 20 萬元調整為 5 萬元的主要考量,首先,加強現金管理是反洗錢工作的重要內容;其次,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普及、發展和創新便利了非現金交易,居民的現金使用偏好正逐步發生轉變,正常的支付需求透過非現金支付工具可以得到更加快捷、安全的滿足,這為強化現金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條件。最後則是防範利用大額現金交易從事腐敗、偷逃稅、逃避外匯管理等違法活動的風險。 上述《管理辦法》中規定,對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 5 萬元以上 (含 5 萬元)、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含 1 萬美元) 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進行大額交易報告。 此外,非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 200 萬元以上 (含 200 萬元)、外幣等值 20 萬美元以上(含 20 萬美元) 的款項劃轉;以及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 50 萬元以上 (含 50 萬元)、外幣等值 10 萬美元以上(含 10 萬美元) 的境內款項劃轉;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 20 萬元以上 (含 20 萬元)、外幣等值 1 萬美元以上(含 1 萬美元) 的跨境款項劃轉時,金融機構都應向主管機關進行大額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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