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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

全國政協委員、永隆銀行董事長馬蔚華2015年兩會提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03-03 11:59


 關於“一帶一路”戰略下鼓勵商業銀行服務“走出去”企業的提案

和訊銀行訊息 3月3日,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永隆銀行董事長、招商銀行(600036,股吧)前行長馬蔚華向和訊銀行透露了他的三個兩會提案。詳細內容如下:

提案一:關於“一帶一路”戰略下鼓勵商業銀行服務“走出去”企業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永隆銀行董事長 招商銀行前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一帶一路”戰略是在構建新的對外開放格局下,我國政府主導並強力推動的中長期國家戰略,將從更深的層面和更廣的范圍推動企業“走出去”;而商業銀行的跨境金融服務是我國企業在“一帶一路”沿線進行投資經營活動必需的支援和保障。本議案從制度層面和執行層面就鼓勵商業銀行服務“走出去”企業提出了建議。

一、背景及問題

“一路一帶”戰略是我國構建新型對外開放格局的重大中長期國家戰略,有利於我國加強與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的全面合作;作為資本輸出計劃的戰略載體,其能夠與人民幣國際化形成相輔相成的乘數效應,帶動對外投資高速發展;同時大規模的互聯互通建設,將為國內產業結構調整提供契機,並促進外貿出口。

可以預見,在“一路一帶”戰略的支援下,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將進一步加快,特別是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裝備制造、基建原材料等多個行業將從中直接獲益。而企業“走出去”的步伐要邁得更穩、更扎實,離不開金融的大力支援。“走出去”企業在境外的投資、經營活動,需要依賴銀行的信用及資金支援作為堅強后盾;當面臨國際金融市場風險時,亦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避險方案,幫助企業防范和化解風險。

近年來,國家逐步探索利用“新區+新政”的政策改革安排,促進金融產業與實體經濟同步發展,並在多年探索經驗基礎上逐步明晰和確立了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模式,如能進一步優化配套支援措施,推廣人民幣跨境使用的相關試點政策,商業銀行的跨境金融服務的創新空間將更加廣闊,服務能力將持續提升,進而為幫助企業“走出去”,促進“一路一帶”戰略提供助力。

結合上述情況,為了促進“一帶一路”背景下我國企業在境外的經營發展,本委員特建議國家對於商業銀行的跨境金融服務創新給予鼓勵和支援,為企業“走出去”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二、建議及理由

第一,進一步放松相關管制政策,提升商業銀行跨境金融服務能力。截至2013年底,我國共有1.53萬個境內投資者在境外設立了2.54萬家境外投資企業,分布在全球184個國家和地區。僅華為一家企業,已在160個國家和地區開展業務。與此相較,我國商業銀行的海外機構建設尚有欠缺。建議簡化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及並購的審批核准手續,鼓勵支援其在“一路一帶”沿線國家和地區進行業務版面。同時,為鼓勵商業銀行對企業在“一路一帶”區域內的項目提供融資和擔保,可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貸款適當調低風險權重,擴大商業銀行短期外債指標,並將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出口優惠買方信貸等支援政策擴展至股份制商業銀行。

第二,加強貨幣市場基礎服務能力建設,為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提供穩健支撐。在“一路一帶”沿線,有眾多使用小幣種貨幣的國家和地區,企業在境外的投資經營會面臨更大的貨幣兌換及匯率風險管理需求,建議持續加大清算結算、銀行間拆放、貨幣兌換交易、市場定價機制等基礎能力建設,加快跨境人民幣清算系統對接和業務處理規則慣例的制定;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浮動匯率制度基礎之上,推動匯率風險管理工具創新,如增加韓元泰銖、林吉特以外的小幣種對人民幣的直接報價,滿足企業規避匯率風險的多樣化需求。

第三,推廣資本項目下跨境人民幣試點政策,促進企業境外投融資的本幣化。在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方針指導下,可著力培育以本幣計價和結算的跨境債權、股權交易市場。具體而言:可繼續擴大境內機構通過離岸人民幣市場進行籌融資(如發行海外人民幣債券)的范圍;簡化人民幣跨境擔保項下的境外籌融資以及對應的資金回流審批手續;擴大跨境人民幣貸款的試點范圍,等等。由此進一步提高離岸人民幣市場的活性,拓寬跨境人民幣雙向流通的渠道,為企業境外投融資本幣化提供金融支援和保障。

第四,加快人民幣離岸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加強以分賬核算為基礎的服務能力建設。在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分賬核算體系的基礎上,盡快培育建立起豐富、完善的人民幣離岸金融服務體系,以市場化手段支援實體經濟“走出去”,以多樣化模式推動金融創新,從而進一步提高人民幣國際化地位和運用廣度,為企業“走出去”創造更加完備的貨幣環境。

關於放寬我國公益慈善基金會從業人員工資水平限制的提案

提案二:關於放寬我國公益慈善基金會從業人員工資水平限制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壹基金理事長 招商銀行前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近年來,我國基金會特別是非公募基金會數量迅猛增加,逐步成為社會公益事業的主要力量,基金會從業人員數量也不斷提升。由於現行有關法規的兩項限制,基金會從業人員的工資水平一直處於較低水平,導致從業人員的總體素質難以獲得實質提升,同時也影響了基金會用人制度的規範化和透明度,進而影響其公信力。建議能夠放寬對基金會行業從業人員工資水平的限制,促進基金會行業用人機制的市場化。

一、背景及問題

過去五年來,我國基金會數量以每年400到500家的速度持續增加,截止2015年2月底已達近4300家;以每家基金會平均專職工作人員數量為4人(2012年為3.72人)計算,從業人數約為17200人。 盡管基金會數量快速增加,但總體運營水平卻沒有明顯提升。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現行法律法規對基金會從業人員工資水平的限制,使高階人才從業意愿不強。可以說,基金會行業低水平運作造成的社會財富損失和機會成本,遠大於限制其工作人員工資平所減少的經濟成本。

現行的限制基金會行業工作人員工資水平的主要法規條款有兩個。一是《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條中“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該規定同時出現在2012年7月11日民政部頒發的 《關於規範基金會行為的若干規定(試行)》(民法(2012)124號)中。二是2014年1月29日更新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其關於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的標準第七條規定,“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如此一來,即便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比例不超過《條例》的規定,但人均工資的限制仍然構成紅線制約。以壹基金為例:按照2015年的預算,機構的管理成本雖然只達到當年總支出的5.82%,但人均工資水平卻已經接近稅務登記所在地(深圳)的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從而使薪酬向上浮動沒有任何空間。這對壹基金現有人才的激勵及未來人才的儲備都產生很大限制。

應該說,上述兩項規定考慮到非營利組織的志愿性特征和接受稅收優惠的社會責任,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時也對公益機構發展形成了現實制約。2013年9月中國青基會秘書長涂猛在接受采訪的時候就稱這是“要命的規定”。據2014年7月壹基金和其它基金會同行委派零點研究咨詢集團所做的《2014中國公益行業人才發展現狀》的調查結果顯示,“公益機構薪酬水平整體增長緩慢,與企業間的差距明顯”。在上海和北京兩個重要城市,公益從業人員與當地城鎮職工薪酬相比,月薪差距分別達到2000元和3000元;在江蘇、四川、陜西等幾個主要地域的差距也在600到1000元之間,只有廣東地區情況略好。

二、建議及理由

(一)建議

建議民政部門和國家財稅部門組織修訂我國公益慈善法律法規,充分尊重基金會作為獨立運營的非營利法人的主體地位,將限制我國基金會和公益組織從業人員工資水平的上述兩條規定予以取消,或者顯著放寬。具體而言,可參考同為公眾機構的上市公司的定薪方式,由董事會(理事會)根據捐贈人的意見,決定管理層和運營團隊的薪酬水準或薪酬總量;或者在決定基金會管理成本時,充分尊重捐贈人與基金會的意愿,在捐贈協議中約定可用於管理成本的開支,從而使基金會和其它非營利組織能按照市場規律參與競爭,包括對人才的競爭,以自身的公益產品和服務取信於政府,取信於捐贈人和公眾,促使基金會和其它非營利組織向現代公益組織轉型。

(二)理由

1. 當前中國公益行業正在面臨從政府主導向民間主導、從少數精英的個人行為向廣大公眾參與的組織化行為、從分割壟斷格局向統一市場競爭格局轉變的重大轉型,這就要求公益組織從業人員的素質也要相應轉型,即從簡單的資源轉移型向專業運作型轉變。也就是說現代公益機構從業人員所做的工作,遠不是扶危濟困和“獻愛心”那么簡單。他們需要具有創新的思維,創新的技術產生創新的解決方案,協助政府解決社會問題。由於社會問題的復雜性遠高於企業面臨的問題,而社會問題的解決方案的有效性衡量起來又相當困難,公益機構的從業人員實際上面臨遠比企業更為復雜的局面。為此,現代公益組織作為一種創新型組織,就需要招募和維護更為高級的復合型人才。我們都知道,在創新組織中,最為重要的資本是人力資本,其成本開支往往占到總成本的50%甚至更多。不可否認,公益機構作為“使命驅動”的組織在價值觀層面的感召力具有一定的吸引人才的優勢,但對一個行業而言,這種優勢不應當被無限度夸大。一定水平的薪酬和福利也是吸引人才,保證公益機構良好運轉的必要條件。特別是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大背景下,公益慈善事業急需急需大量的理論研究、高級管理、項目實施、專業服務和宣傳推廣等高階人才。我們應當改變思維,充分認識到在新的形勢下,公益機構從業人員的工資薪酬不應當被視為“分配公益組織財產”的一種形式,而是公益組織創造社會價值的必要途徑。

2. 上述兩個限制性規定不利於公益組織留住人才和招聘人才,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國公益組織的運作水平停留在相當低的水準。上述《2014中國公益行業人才發展現狀》調查發現,“公益機構人才流失更多是向行業外流動,”並且“薪酬低、行業外機遇吸引以及家庭因素是導致人才流失的三大原因。”而且“資金資源不足導致待遇水平較低,無法進一步滿足專業人才需求”,“80.3%的公益組織管理者認為招募到滿意員工的難度很大。”同年發布的《2014年中國公益慈善行業高階人才就業市場及薪資指南》報告則指出,國內基金會人才流動意向的原因中,“期望更好薪酬待遇”在秘書長人群占20%,而對管理層的總監和經理人群則達到近40%。

3.由於上述兩個規定的限制,某些對從業人員素質要求較高因而總體薪酬水平較高的公益機構,如企業基金會和私人基金會,只好采取員工在相關企業領取薪酬,員工工資不納入基金會考核的做法,以規避以上兩項規定。這樣的做法是不得已而為之,一方面嚴重影響公益組織的獨立性,另一方面也不能如實反映基金會的管理成本真實情況。加上由於在企業和其它機構領取的薪酬不需要對外公開,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基金會資訊披露的全面性和真實性,進而影響基金會乃至公益慈善行業的公信力。若兩項限制性規定得到改善,能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上述問題。

關於規範政府債務清理、妥善保護銀行債權的提案

提案三:關於規範政府債務清理、妥善保護銀行債權的提案

全國政協委員 永隆銀行董事長 招商銀行前行長 馬蔚華

[提案摘要]

繼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預演算法修正案之后,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為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提出了明確的政策框架和綱領。由於地方政府債務清理工作涉及面廣、復雜性高、推進緩慢,使得商業銀行等債權人面臨資訊不透明、溝通機制不完善等困難,對政府融資平臺后續管控處於政策觀望期,不利於存量債務的續作及新建項目的融資。本提案就此問題提出相關建議。

一、主要背景

2014年10月2日,國務院出臺《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43號文”),該檔案的頒布具有戰略性的歷史意義,旨在解決沉疴已久的地方政府債務“堰塞湖”,規範政府舉債機制,切實防范並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引入社會資本、轉變融資模式,提高政府債務的透明度;加強社會監督,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推動地方政府部門從市場經濟的重要參與者轉變為公用事業、公共服務的提供者,促使地方政府職能全面歸位。

在此背景下,各地對政府平臺債務開展了全面甄別清理工作,以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為基礎,結合審計后債務增減變化情況,經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協商確認,對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進行分類認定。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舉借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對企事業單位舉借的債務,凡屬於政府應當償還的債務,相應納入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地方政府將政府債務分類情況於2015年1月5日前上報國務院批準后,分類納入預算管理。

二、主要問題

43號檔案下發后,招商銀行積極配合地方政府進行債務核對、分類、認定工作,加強與各級政府部門溝通,共同推動債務清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但由於本次分類工作涉及面廣、復雜性高,銀行在本次債務清理過程中面臨一些困難,可能影響后續信貸政策的連貫性,具體如下:

第一,政府債務總量一直未公開,政府債務審計結果難以獲取,分類認定范圍不明確;

第二,債務分類認定標準、分類清理的結果及進展不透明,銀行目前獲知的分類結果均為通過非正式渠道口頭溝通取得,債權、債務人的溝通機制不暢;

第三,債務清理過渡期的政策不明確,目前處於政策空白期,銀行對政府融資的后續政策制定缺乏必要的依據,不利於存量債務及在建項目的正常融資;

第四,部分實質為政府融資的債務安全性難以得到保障,尤其是低層級的政府債務、類平臺債務在本次債務分類過程中難以納入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范圍,也未制定債務風險化解措施,可能會引發債務償還風險。

三、相關建議

為順利推進地方政府債務清理工作,穩步實現政府債務融資模式的轉變,切實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建議:

1、增強政府債務清理分類資訊的透明度,構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良好的溝通機制。明確政府債務認定口徑,向社會公眾完整公開全國、各級地方政府、各省市行政區的政府債務總量結構資訊,向有關債權人如實公開每一筆債務的分類結果。使債權、債務人在資訊對稱、摸清底數基礎上開展融資合作,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循序漸進,分類處理,合力實現地方政府債務清理的平穩過渡。

2、妥善處理存量債務,保護銀行等債權人合法權益。一是對於實質用於政府各類項目建設的融資,如平臺企業擔保融資、墊資建設等,建議納入本次債務清理分類范圍統籌考慮。二是對於未列入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特別是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的,積極引導地方政府通過注入優質資產、加強經營管理、加大改革力度等措施,提高項目盈利能力,增強償債能力。銀行也可在共同商討的基礎上,通過調整授信期限、還款方式逐步化解存量債務風險,構建良好的銀政關係,支援地方重大項目建設。三是對於政府負有擔保和救助責任的債務,建議明確政府有關責任實現的比例、程式,基於契約精神妥善落實政府擔保和救助責任。

3、盡快明確過渡期平臺后續融資政策,保障在建項目和新建項目的后續資金支援。在政府債務改革過渡期內,仍有相當部分政府債務需通過政府融資平臺舉借。但存量項目及新建項目的后續融資政策尚不明朗。一些問題諸如哪些領域的哪些項目可以繼續通過平臺融資、是否繼續納入財政預算等,雖在43號文和《地方政府性存量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清理甄別辦法的通知》(351號文)中有所述及,但具體標準、名單尚未完全明確,使商業銀行在過渡期政府債務投向上存在困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明確過渡期內的債務續做政策,盡早公布政策允許繼續通過平臺企業舉借政府債務的在建項目名單,明確新建項目的融資途徑,理清責任、風險,保證重大項目的正常融資及建設。

4、完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 ppp)模式配套制度,加強法律支援和金融監督。43號文提出在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中推廣ppp融資模式,財政部也已陸續發布ppp模式的制度、操作規範及示范項目,但該模式的推廣還需要在法律法規、金融監管等方面進行配套完善。建議一方面,完善相關立法,明確政府、社會資本在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管理、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的權責利,保障社會資本合理收益和法律權利,疏通項目股權轉讓退出渠道,避免地方政府濫用權力,消除社會資本投資公益事業的制度和心理障礙;另一方面,加強金融監管,防范政府債務以ppp形式“變臉”、“異化”,明確特殊目的主體(spv)的合規交易結構,對名為企業債務,實為政府債務的交易結構進行有效監管,真正從根本上解決政府債務問題,減輕財政負擔。

 

2  (本新聞來源:和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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