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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台酒業年報虛增利潤500萬 董事長盧鴻毅等15名高管被處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15 18:01


甘肅皇台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盧鴻毅

和訊股票消息12月12日,甘肅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皇台酒業虛增2015年度利潤500萬元,多名公司高管未做到勤勉盡責,並在年報上簽字確認。甘肅證監局決定,予以皇台酒業公司以及15名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甘肅證監局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對皇台酒業2015年年報虛假記載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馮瑛、萬玉龍提出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甘肅證監局對二人申辯意見進行了覆核。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皇台酒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皇台酒業時任董事長盧鴻毅聯繫甘肅省酒類商品管理局出具批覆,並籌集虛構專項補助資金500萬元,由儷島產業投資有限公司轉給蘭州恆遠通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州恆遠通),再由蘭州恆遠通轉給甘肅省葡萄酒產業協會,最後由甘肅省葡萄酒產業協會撥付給皇台酒業,虛增2015年度利潤500萬元。

甘肅證監局表示,以上事實,有皇台酒業相關公告、財務資料、皇台酒業及相關機構提供的材料、有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皇台酒業虛增2015年度利潤500萬元,導致公司2015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皇台酒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所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

盧鴻毅作為皇台酒業董事長,聯繫甘肅省酒類商品管理局出具批覆,並籌集虛構補助資金,我局認定其為皇台酒業涉案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吳生元、李學繼、馮瑛、劉靜、辛秀山、譚臻、萬玉龍、餘慶輝、丁建平、李生祿、劉峰、解榮喜、薛效忠、李宏林等十四人作為皇台酒業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均在2015年公司年報上簽字,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他們勤勉盡責地對皇台酒業涉案違法行為實施必要的、有效的監督,我局認定上述人員為皇台酒業涉案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馮瑛在陳述申辯材料中請求撤銷擬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提出以下申辯意見:一是其主觀上無虛增皇台酒業利潤的意圖,客觀上對公司虛增利潤的事實不知情,不掌握與虛增利潤相關的證據;二是其本人對於皇台酒業2015年上半年半年報、三季報,均提出相關意見,表明已勤勉盡責;三是因皇台酒業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存在管理混亂的問題,導致其本人對合併報表的真實性無法做出判斷。

甘肅證監局認為,馮瑛的申辯理由不成立,不予採納,並提出四點反駁意見:

一、馮瑛提出其主觀上無虛增皇台酒業利潤的意圖,客觀上對公司虛增利潤的事實不知情,不掌握與虛增利潤相關的證據。該項申辯理由所陳述內容與其本人是否勤勉盡責並無關聯,不能證明其對皇台酒業2015年度年報披露事項履行了必要和有效的監督。

二、馮瑛提出其本人對公司2015年半年報及三季報提出相關意見就表明已勤勉盡責。該項申辯理由所陳述內容僅說明其本人對公司2015年半年報及三季報提出過意見,並不能因此當然推斷出其對公司2015年年報已盡勤勉盡責義務。

三、馮瑛提出因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存在管理混亂導致其對合併報表真實性無法做出判斷。實際控制人的行為及公司治理狀況與其本人是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並無必然關聯,不能構成其免責事由。

四、馮瑛在陳述申辯書中提出個人申辯理由,但並未提供有效證據對其申辯理由進行支持,不能夠證明其本人已經勤勉盡責。

萬玉龍在陳述申辯材料中請求撤銷擬對其處以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提出以下申辯意見:一是其本人作為獨立董事,是外部董事,不是相關違法行為實際操作人,當時並不知情,不能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處罰;二是在2016年4月召開審計委員會會議與審計人員溝通時,曾明確關注當年盈利的原因和情況,審計人員明確該「500萬元」是財政補助收入,並有甘肅省酒類商品管理局相關批文作依據,且已履行函證程序。所以,該「500萬元」依據充分且款項已收到,從專業角度講,可以作為收入確認;三是皇台酒業連續幾個月董事津貼都發不出來,還罰款5萬元,自己承擔不起。

甘肅證監局認為,萬玉龍的申辯理由不成立,亦不予採納,並提出反駁意見:

一、萬玉龍作為皇台酒業獨立董事,時任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應當對上市公司財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予以特別關注,而事實證明其並未勤勉盡責,將其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處罰並無不當。

二、萬玉龍的申辯理由混淆審計責任和會計責任。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報表承擔審計責任,而上市公司對財務報表承擔會計責任,其作為獨立董事,應當對2015年皇台酒業年報財務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履行勤勉盡責義務,而不能用審計責任替代會計責任。

三、皇台酒業連續幾個月不發董事津貼的事由不屬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

一、對皇台酒業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盧鴻毅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吳生元、萬玉龍、劉峰、李宏林、薛效忠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

四、對李學繼、馮瑛、劉靜、辛秀山、丁建平、李生祿、譚臻、餘慶輝、解榮喜給予警告。

甘肅證監局指出,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15名相關責任人分別為:

盧鴻毅,男,1971年10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吳生元,男,1968年8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副董事長,住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

李學繼,男,1968年2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董事、總經理,住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

馮瑛,男,1973年4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董事,住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

劉靜,女,1983年8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董事,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

辛秀山,男,1978年10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董事、副總經理,住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

譚臻,男,1968年10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獨立董事,住址:北京市宣武區。

萬玉龍,男,1963年8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獨立董事,住址:陝西省西安市蓮湖區。

餘慶輝,男,1970年1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獨立董事,住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

丁建平,女,1971年9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監事會主席,住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

李生祿,男,1967年6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監事,住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

劉峰,男,1967年11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董事會秘書,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

薛效忠,男,1959年2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副總經理,住址: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

解榮喜,男,1964年12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副總經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

李宏林,男,1970年5月出生,時任皇台酒業財務總監,住址:甘肅省玉門市老市區。

資料顯示,皇台酒業主營酒類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截止15日收盤,*ST皇台報16.55元/股,漲幅5.01%。

【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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