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研究制定一系列萬能險剛性約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14 08:20
“不鳴則已,一鳴驚人。” 在 12 月 5 日停止前海人壽開展萬能險新業務,12 月 9 日又暫停了恆大人壽的委託股票投資業務後,保監會緊急召集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負責人於昨日(12 月 13 日)下午 3 點在京開會,強調防範萬能險風險、加強保險資金運用監管等。
在會議上,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分別從回歸保險的保障功能、加強資金運用、萬能險業務規範、公司治理和責任落實等五個方面,強調加強保險監管和防範風險。其中,對於處於輿論焦點的萬能險業務,項俊波特別提出,研究制定萬能險的經營門檻、業務資格、產品期限最低標準等一系列剛性約束。
業內相關人士表示,保監會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範保險業經營風險;完善萬能險監管,這對個別萬能險業務比較多的中小型險企的影響會比較大,其新增保費可能會出現斷崖式下降,不過這也有利於促進其往長期保障業務方面轉型。
四舉措規範萬能險
近年來,保險資金因頻頻陷入上市公司股權爭奪而成為輿論焦點。雖然監管層對個別投資行為激進的險企作出了相關處罰,但在此次保監會召開的專題會議上,作為險資舉牌上市公司的一個重要資金來源,萬能險仍成為了監管討論的一個主要內容。
針對萬能險監管,保監會提出了四方面的舉措,以推動萬能險規範有序發展。
一、要加強制度約束,進一步改造萬能險業務規則、重塑萬能險發展生態,研究制定萬能險的經營門檻、業務資格、產品期限最低標準等一系列剛性約束,保證發展質量和發展方向。
二、要強化比例控制,對中短存續期產品實施更加嚴格的總量控制,研究制定在償二代框架下更高的資本約束,推進保險機構優化業務結構,鼓勵支持發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業務發展。對於落實不到位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將毫不手軟,嚴格採取停止接受新業務等嚴厲的監管措施。
三、要降低負債成本,對按規定需要審批的產品堅持更加嚴格審慎的原則,並根據市場利率情況,必要時繼續降低審批利率的上限。同時,加大對備案產品的抽查力度,完善產品退出機制,引導保險機構逐步降低最低保證利率。
四、要嚴格壓力測試。研究制定出台現金流管理和負債壓力測試制度,針對高現價產品佔比高的公司加強窗口指導,進一步防範現金流和利差損風險。
“產品期限、經營門檻之前也是有的,只不過是萬能險經營門檻很低,大部分壽險公司都能做。” 某險企內部工作人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如果監管從這些方面入手加強監管,估計對個別萬能險業務佔比較高的公司影響會比較大。一方面,萬能險帶來的新增保費將會承壓;另一方面,萬能險佔比較高的公司,由於其產品期限短,滿期給付會給出去一部分,監管加強後其資金鍊會承壓。
嚴防 “動機不純” 投資者
除規範萬能險業務外,保監會表示,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作為治本之策,進一步完善以治理架構、治理機制、透明度為三支柱的公司治理監管體系建設,切實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具體來看,保監會提出了四個方面的具體措施:
一、嚴格股東准入標準,進一步修訂完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將保險公司股東分為財務類、戰略類和控制類,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準,嚴格防止 “動機目的不純” 的投資者投資保險業;二、加強對保險公司真實股權結構和最終實際控制人的穿透式監管;三、強化股權結構監管,進一步降低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上限,防範 “一股獨大” 帶來的風險;四、加強資本金真實性檢查,根據新的股權管理辦法,嚴格核查保險機構入股資金來源與流向。
值得一提的是,記者註意到,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進行過多次調整。2004 年,保監會發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對中資保險公司股東設置了 20% 的持股比例上限;2010 年,保監會對放寬中資保險公司股東持股比例進行了原則性規定;2013 年,保監會在《關於〈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四條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適當放寬了保險公司股權投資持股上限至 51%。
“監管對單一股東持股比例的收緊可能是為了防範公司治理風險。” 某中型壽險公司內部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些新設公司的公司治理和內控體系很不成熟,如果單一股東持股比例過高,會給保險公司帶來治理風險。
“險資應是長期資金提供者”
值得注意的是,保監會昨日還對保險資金運用、回歸保險的保障功能、落實相關責任等方面進行規範。
對於資金運用,保監會表示,投資標的應當以固定收益類產品為主、股權等非固定收益類產品為輔;股權投資應當以財務投資為主、戰略投資為輔;少量的戰略投資應當以參股為主。項俊波強調,保險資金要成為 “脫虛向實” 的助推器。實體經濟是強國之本,是國家核心競爭力之本,也是保險業健康發展之本。保險資金一定要做長期資金提供者,而不是短期資金炒作者。
“監管還是希望保險資金能在二級市場上做財務投資,或是長期戰略持有,而不是參與到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去。” 前述中型壽險公司內部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
“其實資本本身沒有錯,舉牌本身也沒有錯,關鍵是不能強行收購、惡意收購。” 前述險企內部工作人員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監管的最終目的是為了規範市場、防止惡意收購,而不是為了防止舉牌。
此前一位監管人士在非公開講話中也明確表示,之所以險資收購企業不被支持,在於其違背險資基本投資原則。根據投資原則,保險資金要服務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而不是大規模收購與保險業不相干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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