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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法放寬志願役育嬰留職停薪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2-01 17:43


林人芳/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 (1) 日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修改留職停薪的相關規定,未來只要服役滿 6 個月,為養育不滿 3 歲子女,或收養兒童需先行共同生活者,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最長不得超過 2 年。

此外,為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的公布施行與健全志願役士兵服役制度,草案也增訂,替代役備役可參加志願士兵甄選;同時也規定,志願士兵在 1 年內累計大過 3 次者,予以汰除。

國防部表示,此次修法是為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來檢討不適服志願士兵的淘汰程序。過去規定並無明確規定記過淘汰等相關規定,這次修正草案將相關規定納入法中。

修正條文也明定,志願士兵在營服役期滿申請繼續留營服役期間,除非是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個人的原因,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 3 年。

另外,修正草案也放寬常備兵後備役申請志願再入營服志願士兵的規定,役期不受 4 年限制。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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