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緊放債人牌照 中介不得向借款人收費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30 17:58
為打擊不良放債,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自12月1日起實施更為嚴格的放債人牌照條件。放債人需對中介進行盡職審查及委任,並向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申報有關委任,同時載列於放債人登記冊內供公眾查閱,而中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費用,放債人批出任何貸款申請前,必須確定借款人是否與中介簽訂有關貸款的協議,並將有關協議副本夾附於貸款協議中,若違反上述規定,放債人不得向借款人批出貸款。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何宗基表示,通過收緊放債條件來規管中介公司,是最快的方法,一旦出現違規情況亦可更有效地搜證,放債人整體而言支持更嚴格的規管。
公司註冊處處長鍾麗玲表示,截至10月底,全港放債人牌照有1810間,新規例下若放債人違例批出貸款可被刑事檢控,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嚴重的或被撤銷牌照。何宗基提醒,公眾需提高風險意識。
另外,新規定又對放債人廣告進行規例,要求放債人須在廣告中加入「忠告: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的提示字句;又提示借款人,未補地價的居屋單位不能作為抵押品進行借貸,否則放債人及借款人均屬違反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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