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一條龍」賣TRF 罰鍰沒上限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21 18:43
立法院財委會今天 (21 日) 初審通過金融消保法第 30 條之 1,銀行銷售「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TRF,未來若提供「一條龍」服務,罰金從 1000 萬元起跳,若情節重大,罰金「沒有上限」。
依據現行法令規定,TRF 因商品複雜,只有專業投資機構及財力較雄厚的專業投資人(包含自然人與法人)才可以投資。但實務上發現有銀行為了拉客戶衝業績,幫忙做假財報,提供俗稱的「一條龍」服務,讓原本不符資格的一般投資人也可投資 TRF,衍生諸多爭議。為了嚇阻類似狀況再發生,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提案,修正金融消保法第 30 條之 1,自然人或法人若未符合專業投資人條件,銀行透過協助編制假財報等方式讓他變身成專業投資人,有偽造、協助偽造客戶資格等行為,處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鍰,若情節重大,罰鍰「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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