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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推地方債風險4級制 實行不救助原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5 08:10


中國國務院辦公廳昨 (14) 日對外發佈《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明確中國將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劃分為 4 個等級,實行分級響應和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實施地方政府財政重整計劃。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

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一未雨綢繆的制度安排是落實預算法規定、進一步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有力舉措,也是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關鍵政策儲備。


香港《文匯報》援引新華社報導,預案規定,根據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的性質、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等情況,風險級別劃分為 I 級 (特大)、II 級 (重大)、III 級 (較大)、IV 級 (一般)4 個等級。市縣政府年度一般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支出 10% 的,或者專項債務付息支出超過當年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 10% 的,必須啟動財政重整計劃。

根據預案,地方政府實施財政重整計劃必須依法履行相關程序,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基礎上,通過清繳欠稅欠費、壓減財政支出、處置政府資產等一系列短期和中長期措施,使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復財政收支平衡狀態。

預案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負總責,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按照屬地原則各負其責。

同時,對地方政府債券、非政府債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債務、存量或有債務、新發生的違法違規擔保債務等不同債務類型,將實施分類處置,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合理分擔債務風險。

預案還提出,發生 IV 級以上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事件,應當適時啟動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省級政府應當將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處置納入政績考核範圍。屬於在本屆任期內舉借債務形成風險事件的,在終止應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領導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屬於已經離任的政府領導責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根據中國財政部本月初公佈的統計數據,截至 2015 年末,中國地方政府債務 16 兆元 (人民幣,下同),如果以債務率 (債務餘額/綜合財力) 衡量地方政府債務水平,2015 年地方政府債務率為 89.2%,低於國際通行的警戒標準。

加上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債務 10.66 兆元,按照中國國家統計局公佈的 GDP 數據計算,中國政府債務的負債率 (債務餘額/GDP) 為 38.9%,低於歐盟 60% 的警戒線,也低於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水平。

2016 年,經全國人大批准,中國新增中央政府債務限額 1.4 兆元、地方政府債務限額 1.18 兆元。中國財政部表示,隨着 2016 年 GDP 的增長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加,預計到 2016 年末負債率不會出現大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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