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遠:本公司依第一項第三款: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 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 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5 00:00
第二條第22款
1.事實發生日:105/11/11
2.被背書保證之:
(1)公司名稱:宏遠發展(上海)有限公司
(2)與提供背書保證公司之關係:
100%持有子公司
(3)背書保證之限額(仟元):2316433
(4)原背書保證之餘額(仟元):233000
(5)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金額(仟元):252000
(6)迄事實發生日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485000
(7)被背書保證公司實際動支金額(仟元):139800
(8)本次新增背書保證之原因:
融資背書保證
3.被背書保證公司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無
(2)價值(仟元):0
4.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980349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310880
5.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
(1)條件:
清償銀行借款
(2)日期:
清償銀行借款日
6.背書保證之總限額(仟元):
4632865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餘額(仟元):
1556000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A提供背書保證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
比率:
33.59
9.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54.71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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