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爆炸案49人判刑 瑞海董事長判死緩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10 12:37
11 月 7 日至 9 日,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系列案件陸續在天津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和濱海新區法院等 9 家基層法院開庭審理並作出一審宣判,49 名被告人被判處死緩到 1 年 6 個月不等的刑罰。宣判後,各案被告人均表示認罪、悔罪。
香港《文匯報》援引央視新聞客戶端報導,法院經審理查明,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等人以賄賂、欺騙等手段違法取得經營資質和項目建設許可,並於 2013 年 5 月 20 日至 2015 年 8 月 12 日期間,非法儲存氰化鈉等毒害性物質共計 49332.97 噸。同時,瑞海公司在沒有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情況下,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經營數額達 4780 萬餘元 (人民幣,下同)。由於于學偉等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經營中違規操作,致使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於 2015 年 8 月 12 日晚發生爆炸,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該起事故屬於特別重大責任事故,瑞海公司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
法院判決認定:瑞海公司董事長于學偉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行賄罪,予以數罪並罰,依法判處死刑,緩期 2 年執行,並處罰金 70 萬元。
法院同時認定,瑞海公司副董事長董社軒、總經理只峰等 5 人構成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到 15 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瑞海公司其他 7 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 10 年到 3 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罰。
此外,中濱安評公司作為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依法判處罰金 25 萬元,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趙伯揚等 11 名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被判處 4 年到 1 年 6 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天津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等 25 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或濫用職權罪判處 3 年到 7 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剛等 8 人同時犯受賄罪,予以數罪並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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