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設旋轉門條款 高教工會:應不得任有給職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03 14:37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教育部 2 日於部務會報中宣布,通過組織法修正草案,未來教育部長、次長、主任秘書、司長及處長在離職 3 年內都不得轉任私校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或專科學校以上校長等職務;設立「旋轉門條款」,要砍雙薪肥貓,並阻止私校門神。
教育部長潘文忠於部務會報中表示,將修改教育部組織法,未來只要擔任過部長、次長、司長、處長,及跟高教技職相關主管,離職 3 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 5 年內原掌理高等教育、技術職業教育及會計職務直接相關的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但不溯及既往;目前草案提出後,經行政院會通過,再送立院審議。
潘文忠表示,過去具有決策影響力的教育部官員轉任到私校任職,被外界戲稱為「門神」,確實會引起外界質疑,認為可以爭取相關經費,對教育部是很沈重的描述。潘文忠接著表示,該法在今天的部務會報通過後,希望避免引發外界疑慮,讓外界對教育部的資源分配放心。
但高教工會痛批,「這次修法是在打假球」,私校會聘教育部卸任官員,就是希望他們發揮影響力,即使不是校長,就算講座教授、副校長等職務,還是可以當門神,只限定特定位置不見得有效,應該要全面限制,旋轉門條款要做就做到好,因此建議規定 3 年內不能到私校任有給職。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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