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範:董事會決議辦理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註銷減資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1-01 17:40
第二條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11/01
2.減資緣由:
因原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未達既得條件,故依發行辦法之約定
無償收回,並將收回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減資登記。
3.減資金額:新台幣3,080,000元
4.消除股份:308,000股
5.減資比率:0.08%
6.減資後實收資本額:新台幣4,080,279,00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NA
8.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不適用
9.預計減資新股上櫃後之上櫃普通股股數及比率(減資後上櫃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不適用
10.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櫃普通股股數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
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1.其他應敘明事項:減資基準日為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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