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改設太陽光電 能源局:以結構安全為優先考量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28 18:07
記者趙曉慧/台北報導
對於全台違建可設置太陽光電就地合法化,經濟部能源局今(28)日表示,仍需以安全為優先考量,例如桃園市、高雄市透過訂定地方自治條例,將既有違建經建管單位等審查程序,在取得雜項工作物執照後施作太陽光電系統。
能源局說,為達成太陽光電 2025 年 20GW 設置目標,中央及各地方政府除了推動於合法建築物上設置太陽光電,依現行再生能源法規規範,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應設置於合法之建築物。
若申請免請領雜項執照,則其結構設計須由結構技師簽證,並由所轄地方政府之建管單位進行備查。
而違建部分,可依各地方政府之自治法規下進行相關審查、取得相關簽證及執照等程序後方能設置。
能源局舉例,以目前高雄市政府所訂定「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為例,該辦法放寬太陽光電設置高度可至 4.5 公尺以下,且免計入屋頂突出物面積及建築物高度,惟仍應依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能源局更進一步說明,考量擴大推動太陽光電政策及兼顧太陽光電系統之結構安全,藉由桃園市、高雄市等自治條例之經驗,可擴及全國其他地方政府,達成太陽光電政策目標及結構安全的雙贏。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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