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發展:關於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016年付息的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25 07:50
重要內容提示:債權登記日:2016年10月28日債券付息日:2016年10月31日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發行人」或「本公司」,曾用名「中海發展(600026,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曾用簡稱「中海發展」)於2012年10月29日發行的本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以下簡稱「本期債券」)將於2016年10月31日支付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間(以下簡稱「本年度」)的利息。根據《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及《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上市公告書》有關條款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一、本期債券的基本情況1、債券名稱: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2、債券簡稱及代碼:本期債券按不同期限分為兩個品種。7年期固定利率品種為「12中海03」(122195);10年期固定利率品種為「12中海04」(122196)。3、發行主體: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4、發行規模、期限與利率:本期債券7年期品種票面利率5.05%,發行規模人民幣15億元;10年期品種票面利率5.18%,發行規模人民幣10億元。5、債券發行批准機關及文號: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2]924號文核准。6、債券形式:實名制記賬式公司債券。7、計息期限:本期債券品種一「12中海03」的計息期限為2012年10月29日到2019年10月28日;本期債券品種二「12中海04」的計息期限為2012年10月29日到2022年10月28日。8、付息日:本期債券品種一「12中海03」的付息日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29日;本期債券品種二「12中海04」的付息日為2013年到2022年每年的10月29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至其後的第1個工作日。9、信用等級:經中誠信證券評估有限公司綜合評定,本公司主體信用等級為AAA,本期債券信用等級為AAA級。10、上市時間和地點:本期債券於2012年11月21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11、登記、托管、委托債券派息、兌付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有關「12中海03」和「12中海04」的詳情,請參閱本公司於2012年10月25日發布的《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發行公告》、《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募集說明書》及摘要以及2012年11月20日發布的《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上市公告書》,詳見《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π//www.sse.com.cn)。二、本次付息方案按照《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債券(第二期)上市公告書》的約定:「本期債券7年期品種票面利率為5.05%,10年期品種票面利率為5.18%,均采用單利按年計息,不計復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的兌付一起支付」。因此本次付息方案為:每手「12中海03」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0.50元(含稅),每手「12中海04」面值人民幣1,000元派發利息為人民幣51.80元(含稅)。三、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付息日1、本次付息債權登記日:2016年10月28日。2、本次付息日:2016年10月31日。四、本期債券付息對象本次付息對象為截止2016年10月28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後,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全體「12中海03」和「12中海04」的持有人。五、本次付息辦法1、本公司已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簽訂了《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協議》,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進行債券兌付、兌息。如本公司未依據兌付兌息協議按時足額將債券兌付、兌息資金劃入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則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根據協議終止委托代理債券兌付、兌息服務,後續兌付、兌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負責辦理,相關實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為准。本公司將在本年度兌息日2個交易日前將本年度債券的利息足額劃付至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2、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項後,通過資金結算系統將債券利息劃付給相應的兌付機構(證券公司或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於兌付機構領取債券利息。六、關於向投資者征收債券利息所得稅的說明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本期債券個人投資者應繳納公司債券個人利息收入所得稅。本期債券利息個人所得稅將由各兌付機構負責代扣代繳並直接向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繳付。本期債券的個人利息所得稅征繳說明如下:納稅人:本期債券的個人投資者;征稅對象:本期債券的利息所得;征稅稅率:按利息額的20%征收;征稅環節:個人投資者在兌付機構領取利息時由兌付機構一次性扣除;代扣代繳義務人:負責本期債券付息工作的各兌付機構;本期債券利息稅的征管部門:各兌付機構所在地的稅務部門。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其他相關稅收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於持有本期債券的居民企業,其債券利息所得稅自行繳納。3、對於持有「12中海03」和「12中海04」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分別簡稱「QFII」、「RQFII」)等非居民企業(其含義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根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9]3號)以及2009年1月23日發布的《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等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本期債券利息應當繳納10%的企業所得稅,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將按10%的稅率代扣相關非居民企業上述企業所得稅,在向非居民企業派發債券稅後利息後,將稅款返還本公司,然後由本公司向上海稅務部門繳納。請非居民企業收到稅後利息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公司提交《「12中海03」、「12中海04」付息兌付事宜之非居民企業情況表》(見附件)同證券賬戶卡復印件、QFII/RQFII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等簽章後一並傳真至本公司,簽章後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處。郵寄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70號7樓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郵編:200080信封上請注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資料」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向當地稅務部門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如非居民企業未履行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或納稅申報義務導致發行人無法完成代扣代繳,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由各非居民企業自行承擔。七、本期債券付息的相關機構1、發行人: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業盛路188號A-1015室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670號7樓聯系人:馬國強聯系電話:021-65967165傳真:021-659661602、債券受托管理人(聯席主承銷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項目主辦人:劉龍、孫興濤項目組成員:黃央、孫逸然電話:021-38676666傳真:021-386705433、保薦機構(聯席主承銷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及28層項目主辦人:張昊、許瀅項目組成員:劉晴川、朱超、劉森林、屠建宗、陳恪舟電話:010-65051166傳真:010-650511564、托管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陸家嘴(600663,股吧)東路166號中國保險大廈3層聯系人:徐瑛聯系電話:021-38874800-8209郵政編碼:200120特此公告。中遠海運能源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作者:和訊獨家】【了解詳情請點擊:www.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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