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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藝人醫療代言?衛福部:有親身經驗可作見證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10-11 12:03


記者邱明玉/台北報導

 


衛福部於九月底公告禁止藝人代言醫療廣告行為,引發演藝圈一片反彈聲浪,對此,民進黨立委高志鵬及資深藝人余天今(11)日舉行記者會,要求衛福部針對禁令及演藝圈的質疑做說明,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石崇良表示,在醫療行為處置的部分,因為考量到醫療行為有風險性,因人而異,在代言部分依現行法律並不允許,但親身有體驗過,所做個人的見證過並不違法,他強調,只要是個人有親身經驗,據實揭露資訊,做個人見證,是可以被允許的廣告行為。

余天表示,他曾經去跟衛福部進行溝通,結果溝通之後,變成所有人不能代言,把箭靶指向他,所以他今天希望衛福部能澄清,把政策說的更清楚明白,醫美界也叫苦連天,生意差很多,都到韓國去了,如果政策再這樣實施的話,對經濟帶動也有影響。

余天強調,醫美不是只有廣告的問題,掛羊頭賣狗肉的很多,像掛名醫牌照,但動手術的卻不是本人,這也是衛福部該注意的。

高志鵬則說,如果醫美代言限制特定身分行業,會引發演藝人員的定義為何?要拿到歌星證、演員證嗎?還有小模、網紅又如何界定?他認為,重點不是什麼人代言,而是看是否有親身的體驗。

對此,石崇良表示,這次廣告的管理規範,主要是針對醫療處置行為的廣告,包括手術、雷射等,不涉及產品廣告的修正,如果是健康食品、化妝品、藥品,仍然是依食安法、化妝品管理法、健康食品管理法、公平交易法等規範,還是可以有代言的行為。

石崇良說,在醫療行為處置的部分,因為考量到醫療行為有風險性,因人而異,在代言部分依現行法律並不允許,但親身有體驗過,所做個人的見證過並不違法,他強調,只要是個人有親身經驗,據實揭露資訊,做個人見證,是可以被允許的廣告行為。

石崇良指出,此外,要能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有鑑於術前術後廣告的氾濫,經常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所以依據原本法律規定不允行的為,在廣告裡不得出現術前術後,但如果在醫療機構裡頭或官方網頁,用於作為診療說明資料、或是衛教資料,使用經病人同意做為輔助說明,就不認定為廣告。

石崇良說,9 月 27 日已經公布禁令,在 13 日(周四)將邀集所有相關團體再開個會,將執行細節、重點做釐清後,再做文字修正。

 

『新聞來源/NOWnews http://www.now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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