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映:臺灣高等法院宣示判決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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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林蔚山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號
4.事實發生日:105/09/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投資人保護中心,依據101年6月29日
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向台
灣高等法院對本公司董事長林蔚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該刑事案
件前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刑事判決發回由臺灣高等
法院刑事庭更為審理中)。臺灣高等法院宣示判決主文,(1)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億692萬3283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之,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
擔。
6.處理過程:
1).截至公告時間為止,當事人尚未收到本案民事判決書。
2).本案係以刑事案為起訴內容,該刑事案已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刻由高等法院審理中,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之主要理由之一是金額
重複計算,未調查釐清。
3).收到判決後即委由律師提出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判決之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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