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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農林:有關台灣高等法院撤銷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原 審裁定之裁定補充主文說明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6-09-28 20:40


第二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抗告人: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5年度抗字第1615號裁定(主文補充第四項,105年9月26日)


4.事實發生日:105/09/2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接獲台灣高等法院105年9月23日105年抗字第1615號裁定,廢棄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105年9月9日所為105年裁全字第103號裁定【「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伍佮萬元為相對

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股東臨時會,不得將召集事由四『

選舉事項:本公司董事全面改選案』列入該次臨時股東會議案;相對人並不得於該次臨

時股東會進行董事及獨立董事之選(含禁止相對人使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東會電子

投票平台,進行相對人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股東臨時會『選舉事項:本公司董事

全面改選案』及董事、獨立董事選舉案之投票)」】並駁回聲請人新世鑫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於原法院之聲請,即台灣高等法院將原裁定廢棄,本公司對上開裁定提出補

充裁定之聲請。

6.處理過程:

本公司105年9月26日晚間7點30分接獲台灣高等法院105年9月26日105年度抗字第1615號

裁定之裁定主文補充第四項略為:抗告人以新台幣伍佰伍拾萬元或同額之定期存單為相

對人供擔保後,得撤銷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105年裁全字第103號裁

定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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